2015年社会工作者考试《中级法规政策》重点(29)

2015-03-19 16:17:26 字体放大:  

2015年社会工作者考试《中级法规政策》重点(29)

农村五保供养的监督

1.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2.供养资金拨付及监督-----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3.五保供养资金的审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4.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5.对五保供养机构的监督----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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