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社会工作者考试《中级法规政策》重点(19)

2015-02-26 16:15:18 字体放大:  

2015年社会工作者考试《中级法规政策》重点(19)

信访工作法规与政策

1.信访工作的概念和机构

信访工作的概念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议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2)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3)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4)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5)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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