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教师资格考试小学教育学重点:义务教育的概念

2013-10-11 10:01:1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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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的概念

1986年4月,我国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简称《义务教育法》),将普及义务教育延长到九年,即延长到初中毕业,并且决定从同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改革我国教育体制的基础环节,这在我国教育事业中是一件大事。

义务教育是指国家采用法律形式规定的形式予以规定,要求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的带有强制性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的性质决定了它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保障的、免费特征的教育制度。

“义务”是公民应尽的责任。把“教育”与“义务”联系在一起,就使教育的发展和普及得到国家法律的保证。“义务”的具体内容一般包括,达到一定年龄的儿童和少年有入学接受国家规定年限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或监护人有使其适龄子女按时就学的义务;国家、社会、学校有提供条件使适龄儿童和少年能得到法律规定年限教育的义务。所以,世界上不少国家或地区又称这种教育为强迫教育。

这里要说明两个问题:一是义务教育与普及教育不是一个等同的概念。国家对学龄儿童和少年不分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和能力普遍实施的一定程度的基础教育称

为普及教育,但当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普及教育的义务形式时,便称为普及义务教育。二是义务教育就是不收费教育,就应该是免费教育,其实两者虽有联系却是不同的概念,

免费教育不一定是义务教育,义务教育也不一定是免费教育。从世界各国看,有的国家先实行免费教育后实行义务教育,也有些国家则同时对义务教育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和免费教育都是达到普及国民基础教育的有力措施。我国目前实行的九年义务教育,同时宣布了实行免收学费和设立助学金制度,帮助贫困学生,这说明我国在实行义务教育的同时,实行的是部分免费教育。

也有的国家把义务教育称为公民教育,因为国家规定的普及义务教育是每个公民必须接受的基础教育,也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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