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2014年公开招聘300名中学教师公告

2014-04-14 13:04:54 字体放大:  

(七)考试

1、考试方式:采取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笔试的方式进行。

2、考试内容:公共科目笔试参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公开招聘教师教育公共基础笔试和复习大纲〉的通知》(川人社发〔2012〕145号)进行命题和考试,卷面满分为100分;专业科目笔试内容为报考者报考岗位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知识,卷面满分为100分。

3、考试时间:公共科目笔试:2014年5月17日上午;专业科目笔试:2014年5月17日下午。具体时间见《准考证》。

4、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5、成绩计算:考试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50% + 专业科目笔试成绩×50% + 政策性加分。

6、开考比例及岗位调整:以岗位计算,实际缴费成功人数与拟招聘人数之比不低于3:1。达不到这一要求的,相应调减或者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调减或取消情况将于笔试前在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www.sctjrsj.gov.cn)、通江教育网(http://www.sctjedu.net)上公布。取消岗位后涉及报考者所缴纳的考务费用,通过网络退回到报考者报名时缴费的银行卡账户。

(八)成绩公布及查分。笔试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于2014年5月19日前在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通江教育网公布。报考者对自己的笔试成绩有疑问的,可于2014年5月20日上午(8:30至12:00)由本人持二代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到通江县教育局书面申请查分,按高考查分办法进行,逾期不再受理。查分结果于2014年5月21日前在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通江教育网公布。

(九)资格复审。根据岗位招聘名额,按同岗位报考者折合后的考试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按资格复审与招聘名额1.5:1的比例确定资格复审人员(不足1名采取收尾法确定;最后一名成绩相同者,一并纳入资格复审)。因自动放弃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等出现的岗位缺额,一次性按同岗位考生折合后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各岗位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于2014年5月23日前在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通江教育网上公布,不再另行通知。

2014年5月26日至5月28日(每天8:30至18:00)在通江县教育局进行资格复审。进入资格复审的报考者,参加资格复审时需携带本人《报考信息表》一份、有效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参加资格复审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完整提供相关证件、证明等真实材料的,或未按时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复审资格;考生如系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本人学生证及就读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加盖就读学校或学院鲜章)和按期取得相应学历、学位、教师资格证书的证明(加盖就读学校或学院鲜章)。提供材料与报名信息不一致的,取消复审资格。

报考者在招聘期间(考试时除外)必须保持在网上填报信息时所留联系电话随时畅通,否则因通讯问题(如报考者联系电话号码留错、所留电话无通讯信息、关机、停机、空号等)联系不上的,视为自动放弃。

(十)体检。按报考同岗位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者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如最后一名考试总成绩并列,按专业科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如专业科目考试成绩仍相同,确定公共科目成绩高者为体检对象;如公共科目成绩还相同,通过加试确定体检对象(加试方式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自行确定)。体检人员名单及体检时间将在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通江教育网公布。

体检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的通知》(川教〔2004〕295号)规定的条件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2007〕102号)执行。乙肝项目检测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执行。体检费用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初次体检不合格的报考者,本人可在体检结果公布之日起2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经批准复检一次。复检由招聘单位指定到除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因体检人员自动放弃或体检不合格等原因而出现的岗位缺额,按同岗位资格复审合格考生折合后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体检人员。如递补人员考试总成绩并列,按专业科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如专业科目考试成绩仍相同,确定公共科目成绩高者为体检对象;如公共科目成绩仍相同,通过加试确定体检对象(加试方式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自行确定)。若递补一次后仍出现岗位空缺不再递补。

(十一)考察。体检合格者,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综合考察和政审,确定拟聘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