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呼和浩特市2014年教师招聘公告

2014-03-20 15:12:18 字体放大:  

六、试讲

(一)市直属学校(单位)教师岗位报考者的试讲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旗县区所属学校教师岗位报考者的试讲工作由各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组织实施。

(二)试讲赋分执行市教师招考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的标准,试讲成绩满分为100分,试讲成绩当场公布。

(三)试讲时,实际到场参加试讲人数与招聘计划数比例为1:1及以下的岗位,该岗位报考人员的试讲成绩须达到本人参加试讲时所在考场(同一试题、同一评委组)的试讲成绩平均值,方可进入体检环节。

(四)报考定向招聘“蒙古语授课毕业生岗位”的人员,试讲必须使用蒙语。

报考蒙汉语兼通岗位的人员,试讲必须使用汉语。试讲时对不按规定语言讲课的按零分处理。

(五)试讲时间、地点由各组织单位负责通知。

(六)试讲结束后,按笔试、试讲的成绩之和计算报考者的总成绩并予以公布,即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试讲成绩×40%。

(七)考试成绩一般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如出现成绩并列,顺序保留下一位小数。同一岗位招聘计划内最后一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将组织加试。按加试成绩确定进入体检环节人员。

七、体检和考核

(一)根据报考者总成绩排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体检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进入体检范围的报考者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按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二)对考试总成绩、体检合格进入考核范围的人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按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聘岗位的要求,公正地评价被考核人员的综合素质,考核采取书面鉴定的方式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以聘任,缺额不予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