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下半年江苏教师资格考试科目

2014-10-09 09:54:33 字体放大:  

2014下半年江苏教师资格考试科目

2014下半年江苏教师资格考试科目公布,请广大考生注意!

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主要内容

一是改革考试科目。由原只有小学、中学两个学段的省《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科笔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改为体现各学段、学科特点的国考笔试和面试。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面试不分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面试分8个学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和《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面试分13个学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其中《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笔试暂结合面试进行,面试学科根据报考专业确定。

二是改革面试组织方式。不再由市、县级认定机构单独组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受省教育厅委托,各市教育局统一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面试工作,江苏理工学院统一组织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工作。在考场设置、人员安排、工作流程等方面均使用国家标准模式。三是改革成绩合格线划分办法。笔试成绩由教育部统一划定合格线,面试成绩由省教育厅划定合格线。

四是改革师范生教师资格获取办法。除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直接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外,2015年起,新入学的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不再直接认定教师资格,同其他社会考生一样,必须通过教师资格考试。

根据江苏教育发展实际,我省同时明确以下改革内容:

一是考虑到部分申请人以往参加我省自行组织的笔试成绩依然在有效期内,出台了过渡办法。从2014年到2016年年底,在三年内完成从省考到国考的平稳过渡。取得过我省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成绩且只有一门在有效期内的申请人(指2013年和2014年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通过的申请人),还可以参加我省2015年3月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单科补考,我省只组织这一次,以后不再组织。补考成绩有效期到2016年12月底。二是考虑到各市要单独组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经请示教育部同意后,暂定每年只组织一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工作,待过渡期结束后再适时调整为一年两次。

三是实行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后,我省教师资格的认定范围除户籍在江苏省和省内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外,增加了人事关系在江苏省的申请人,但申请人必须提供与省内用人单位签订的聘期一年以上的合同和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四是允许符合我省过渡条件的申请人同时申请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但国考与省考的成绩不能混合使用,如不能以国考笔试成绩申请省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也不能以省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条件申请国考面试。

(二)定期注册改革主要内容

对在职教师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旨在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激励教师主动参加培训学习和寻求专业发展,潜心做好教育教学工作。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评聘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教师定期注册范围包括: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在编在岗人员,在地方教研室、少年宫、电化教育等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可评聘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以及五年制高职中专门从事中专层次教学的在编在岗人员。经省教育厅同意,试点市可将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岗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其他人员和上述学校的退休教师不在注册范围。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暂只在常州市试点,其他地区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推开,具体时间和步骤由我厅另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