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教师资格合格证书补办规定

2013-09-02 12:56:31 来源:作者不详 浏览次数:  [收藏此页]  复制

本文主要为持证者介绍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补办教师资格证,且要如何补办,下面请看具体内容:

吉林教师资格合格证书补办规定:

教育部2001年印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时,需要进行以下操作:

一、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

二、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

注意: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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