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指导原则的涵义
(一)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
是指当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当优先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合法利益。该原则是核心原则。
(二)全面性原则。
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基金销售适用性作为公司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基金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
(三)客观性原则。
指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
误区(1):基金销售机构生搬硬套其他机构的基金评价方法或基金投资人评价方法。
误区(2):基金销售人员为减少基金投资人的负担,主动为投资人填写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四)及时性原则。
是指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和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是确保理财经理推荐合适产品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