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货代业务》模拟题案例分析

2014-10-23 14:46:56 字体放大:  

案例分析题

60.我出口企业对法国某商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法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61.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询购某商品,不久接到外商3月22日的发盘,有效期至3月26日。我方于3月22日电复:如能把单价降低5美元,可以接受。”对方没有反应。后因用货部门要货心切,又鉴于该商品行市看涨,我方随即于3月25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3月20日发盘所提的各项条件。试分析,此项交易是否达成?理由何在?

参考答案

60【答案】(1)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对《公约》的适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

(2)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送到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

(3)据此,我方于11日收到法商的接受电报属因传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61【答案】交易未达成。因为我方3月22日电是还盘,按法律规定一项发盘一经还盘即告终止;原发盘人对还盘又未作答复。而3月25日电是对已失效的发盘表示接受,据此不能达成交易。

本案中,我方3月22日的接受改变了货物的价格,构成对发盘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视为还盘。外商的发盘已失效,所以我方3月25日的接受实质上是一项新发盘,该接受无效,除非外商表示同意(接受),否则合同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