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导游资格考试导游业务复习笔记:求偿权

2014-12-19 11:48:22 字体放大:  

2015年导游资格考试导游业务复习笔记:求偿权

1. 概念:

旅游者因购买和使用旅游服务产品或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享有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获得赔偿的权利。(权利实现的基础:法律的保护、合同的约定。)

2. 求偿权的内容:

人身权,包括旅游者的生命健康权,也包括旅游者其他人格方面的权利,例如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等。财产损害,主要是指财产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例如旅游中财物被盗,发生车祸后付出的医疗费,因受伤不能工作而减少的收入等。

3. 享有求偿权的主体:

即受害人,包括购买者、使用者、接受服务者和第三人(在别人购买、使用旅游服务产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人)。

(六) 结社权:

旅游者依法享有的,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社会团体,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

(七) 获得相关知识权:

旅游者在购买旅游服务产品和接受旅游服务中,享有获得与旅游有关的消费知识的权利;享有旅游者合法权益受保护的权利。(获得相关知识权是知情权的延伸,也是自主选择权的前提条件)。

(八)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1. 概念:旅游者在购买、使用旅游服务产品和享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2. 内容:①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②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3. 保障:

①在旅游活动中,旅游经营者和导游人员不得侮辱、诽谤旅游者,不得无端猜疑、强行搜查旅游者的身体及随身携带物品,不得侵害旅游者的人身自由权。②在旅游活动中,旅游经营者和导游人员不得贬低旅游者的人格,导游人员不得对有经济实力的旅游者服务周到,对其他人则冷漠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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