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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2014年中考招生计划通知 

编辑:sx_yangyang

2014-03-31

没有目标就没有方向,每一个学习阶段都应该给自己树立一个目标。在中考来临之际,精品学习网特此为您编辑了东莞2014年中考招生计划通知,祝中考一切顺利!

关于印发东莞市2014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宣教办(局),松山湖科教局,各中学:

现将《东莞市2014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2014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为贯彻国家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教基〔2008〕6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粤教基〔2010〕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14〕27号)要求,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改革,全面实施“阳光招生工程”。现就2014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坚持有利于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我市中学办学水平和质量的整体提高;坚持有利于推进我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构建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坚持有利于高中阶段学校选拔人才,促进高中阶段各类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各项管理制度,改革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加快构建学生初中阶段综合评价体系;深入推进和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规范学校办学行为,逐步扩大公办普通高中的招生范围。加强招生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招生,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全面实施“阳光招生工程”。

二、报名及填报志愿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报考。

(1)具有我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

(2)具有我市初中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2.下列情况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有所限制。

(1)具有我市户籍的初中重读生(包括已经毕业和读完初三课程无故不参加毕业考试,或已读完初三第一学期无故停学半年的返校复读者)不得报考东莞中学、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市第一中学、市实验中学、市高级中学这5所学校的正取班。

(2)在我市初中应届毕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均可在我市报名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报名办法与本市户籍考生相同。报考志愿时,均可报考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如报考普通高中的,须到居住地所在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确认其报考普通高中资格。具体办法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43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报考普通高中资格认定细则的通知》(东教基〔2013〕6号)以及《关于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报考普通高中资格认定的补充通知》(东教基〔2013〕7号)执行。

(3)在我市就读的港澳户籍应届初中毕业生毕业后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报考,确因特殊情况需在我市继续升学的,只允许报考我市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4)在我市就读的非莞户籍(含港澳)应届初中毕业生,若其父、母至少一方为东莞户籍的,可报考划出一定的招生名额用于招收符合认定条件随迁子女的公办普通高中和民办普通高中。

3.在我市初中应届毕业且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之一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子女,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政策性照顾条件、所需证明材料及办理程序按《关于做好2014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东中招办〔2014〕4号)执行。

4.下列人员不具备报名资格。

(1)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

(2)户籍和学籍均不在我市的学生。

(二)报名办法

市中招办于3月中下旬前从学籍管理平台上将各学校应届初中毕业生的各项数据(包括个人资料、相片等)导入中考管理系统,导入到中考管理系统的数据即为考生报名数据,不作任何更改。考生于4月上旬登录中考管理系统完善考生个人资料。

在我市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现就读学校报名。

具有我市户籍但在市外学校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和初中重读生报名办法按《关于做好2014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东中招办〔2014〕4号)执行。

(三)填报志愿

考生可自行上网填报志愿,也可在学校有关人员的指导下集中进行网上填报志愿。填报志愿时间为5月下旬。

三、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所有2014年本市户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和计划在我市升学且具有我市初中学籍的非莞户籍初中应届毕业生均要参加学业考试。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各学科课程学习目标方面所达到的水平。学业考试成绩既是确认初中生文化课是否达到毕业要求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

非莞户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计划回原籍参加学业考试的,可不参加我市的学业考试,如要在我市取得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就必须参加5月中旬我市统一举行的毕业考试。

2014年学业考试包括考试科目和会考科目。考试科目委托省教育考试院命题和制卷,实行统一考试、统一网上评卷和统一公布成绩。

(一)初三学业考试科目设置和计分办法

初三学业考试科目共8科,分别为: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口语考试)、思想品德、物理、化学、历史、体育与健康。计分办法为:语文、数学、英语各为120分(其中英语含听力题25分),物理、化学各为100分,直接计入学业考试成绩总分。思想品德考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按70%的比例折算后计入学业考试成绩总分。历史考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按30%的比例折算后计入学业考试成绩总分。体育与健康考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按60%折算后计入学业考试成绩总分。

(二)初二学业考试科目设置和计分办法

2014年初二学业考试科目为地理、生物,两科卷面分值各为100分,考试成绩按30%的比例折算后计入2015年学业考试成绩。2013年初二级学生参加地理、生物考试的考试成绩按30%的比例折算后计入2014年学业考试成绩。

(三)会考科目

会考科目为信息技术科,不计入学业考试总分,会考成绩不合格的,普通高中原则上不予录取。

(四)英语口语考试

参加学业考试的考生均要参加英语口语考试。英语考试成绩由笔试及口语考试成绩构成,其中笔试部分(含听力)占90%,口试占10%。英语口语考试时间为5月中旬,原则上每个镇街设置一个考场。

(五)体育与健康考试

体育与健康考试按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情况进行考试。考试时间为4月22日至29日。具体考试办法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全市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通知》(东中招办〔2014〕2号)文件执行。

(六)成绩呈现方式

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以原始分和等级两种形式呈现。各考试科目原始分转换为等级作为学生毕业考试成绩。等级分为A、B、C、D、E五种,以全市考生为总体样本,等级设定比例为A(25%)、B(35%)、C(25%)、D(10%)、E(5%)。

学业考试成绩为各考试科目原始分或折算分之和,2014年学业考试成绩总分为780分(含2013年初二地理、生物各30分)。

(七)综合素质评价

为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今年继续实施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东莞中学、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市第一中学、市实验中学、市高级中学等5所学校的正取班和“中高职连贯培养实验班”和中高职三二分段专业只录取综合素质评价被评为“A”、“B”等级的初中毕业生。

(八)特长生招生

今年我市部分学校继续招收体育、艺术、信息技术特长生。具体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另行通知。

四、评卷

2014年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学科评卷继续实行计算机网上辅助评卷,评卷工作由市中招办组织,市教研室具体实施,市教育网络中心提供技术支持,考试成绩由市中招办统一公布。

五、录取

(一)录取工作原则

1.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考生德智体全面衡量,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会考科目成绩和学业考试成绩分批择优录取。凡是志愿填报不合理的考生必须承担落选的责任;凡是录取后不报到的考生,视为放弃该校当年的录取资格。

2.为进一步扩大普通高中教育资源,今年除东莞中学、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市第一中学、市实验中学、市高级中学等五大校按每班48人编制计划内的招生数外,其余普通高中一律按每班50人编制计划内的招生数。各学校不得任意削减计划内招生数,扩大计划外招生数。公办普通高中计划外招生,应按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14〕27号)要求执行,公办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一级普通高中以学校为单位将招收“择校生”占当年招收普通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比例降到10%。各公办普通高中计划外招生还应参照本校正取生分数线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

3.今年继续实行部分招生名额分配的招生办法,名额分配比例提高至50%。即将东莞中学、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市第一中学、市实验中学、市高级中学这5所学校面向全市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及面向城区招生部分)的50%,按比例平均分配到各初中,根据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及志愿择优录取。(分配名额时,用上述5所学校各自的分配名额除以参加学业考试的本市户籍学生总数,计算出上述5所学校各自的分配比例,每所初中以本校参加学业考试的本市户籍学生数分别乘以分配比例,即为每所初中分配到上述5所学校的名额数)。录取时,在各初中第一志愿填报上述5所学校正取生志愿的考生中,根据其报考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名额分配设最低录取分数线。

4.今年实行在公办普通高中划出一定的招生名额专门用于招收符合认定条件的随迁子女考生的做法。这些招生名额均面向全市招生,符合认定条件的随迁子女考生,可以任意报考划出一定的招生名额用于招收符合认定条件随迁子女的公办普通高中。录取时,按照各校的招生名额(具体招生名额见附件2),按学生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会考科目成绩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与本市户籍考生分别划出录取分数线。

(二)录取批次

1.第一批:公办普通高中面向全市招生的正取班和择校班及分片招生的正取班,民办普通高中的“公办班”和民办班;“中高职连贯培养实验班”和中高职三二分段专业的招生。

2.第二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及公办技工学校。

3.第三批:高职院校五年一贯制高职班,部属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跨市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

(三)照顾录取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照顾录取:

1.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子女的照顾政策按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优〔2004〕46号)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05〕190号)执行。

2.残疾人民警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的照顾政策按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公通字〔2005〕342号)执行。

3.台湾学生的照顾政策按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东教基〔2006〕20号)文件执行。

4.夫妇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籍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夫妇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籍的纯二女结扎户的女孩的照顾政策,按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在市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各镇(街)宣教办(局)、各中学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招生工作机构,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做到“依法治招、岗位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镇(街)宣教办(局)、各中学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招生考试的政策宣传工作,做到政策公开、办事公正。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通过新闻媒介、信息网络等途径发布有关招生考试信息,为考生及考生家长提供报名、考试、录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规范办学行为

各高中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任何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招收参加学业考试考生。未经市中招办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招生学校提供考生有关资料。各镇(街)宣教办(局)、各中学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加强对初中毕业班教学工作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进评价方式,不能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或考核教师的唯一标准,不准对学校的考试成绩排名次。各初级中学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课程和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不得乱编滥印学业考试复习资料,搞各种名目的模拟考试,严禁采用超量复习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做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学业考试,严禁为追求升学率而剥夺学生参加学业考试的权利。

(四)加强考风考纪和廉政建设

各镇(街)宣教办(局)、各中学要加大对学业考试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巡考制度,健全对考风考纪的督察机制,落实对考试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要进一步规范考场的考务工作,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增强考场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要设立招生考试工作投诉电话,做好群众信访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自觉性,为考生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招生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利益。各单位要继续加强对招生收费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五)完善考场建设

各镇街、各中学要根据有关要求,完善考场的设施设备,推进考场的标准化建设,以适应招生信息化和严格、规范、高效的工作要求。有设立体育与健康考试考场的镇街,镇(街)宣教办(局)和有关学校要积极配合市中招办做好考场布置和考试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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