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丽水市2012中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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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5

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分局,直属单位(学校):

为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深化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规范高中招生秩序,促进丽水教育科学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11〕8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08〕67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十五年教育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09〕8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关于浙江丽水市2012中考时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初中学业考试组织形式

2012年全市继续实行浙江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初中学业考试”)。初中学业考试性质是义务教育阶段终结时的省级考试,目的是全面反映毕业生在学科学习目标方面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是衡量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初中学业考试科目设置与命题、阅卷

(一)初中学业考试科目设置

1.文化考试

初中学业考试的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社会·思品(包括思想品德、历史与社会),共五科:

初中地方课程内容列入“社会·思品”考试范围,包括省、市两级地方课程,共占10分左右。各科考试均不允许使用计算器。

2.技能测试

(1)体育测试。体育测试按《丽水市2011年初中毕业生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意见》执行,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组织考试,满分30分。

(2)实验操作测试。由各县(市、区)教育技术中心(电化教育馆)制定测试方案,各初中学校负责具体实施。测试成绩按A、P、E三个等级呈现,分别代表优良、合格、待合格。测试工作须在三月底前完成。

由市教育技术中心制定方案,对初一、初二学生的实验教学情况和初三测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供县(市、区)教育局列入对校长的业绩考核。

(3)信息技术测试。由各初中学校自行组织对学生进行测试,成绩按A、P、E三个等级呈现,分别代表优良、合格、待合格。参加省信息技术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者,可以申请免测,等级按A级记录。测试工作须在三月底前完成。

3.总分

初中学业考试成绩总分设总分1、总分2、总分3:总分1=五科文化考试之和,满分620分;总分2=总分1+体育成绩,满分650分;总分3=总分2 +优惠加分。

(二)文化考试命题

今年我市初中学业考试的文化考试命题工作采取与兄弟市联合命题的方式。有关联合命题工作由市教育局教研室负责落实。命题依据为《2012年浙江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说明》。试卷卷首统一冠以“浙江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丽水市卷)”字样。

命题注重与社会实际和生活实际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对学科知识的探究能力、对学科思想方法的理解能力以及在具体情境中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012年,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实行闭卷考试,社会·思品实行开卷考试。

(三)阅卷与成绩评定

1.阅卷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采用网上阅卷的形式进行,具体工作由市教育招考中心和市教育局教研室负责。

2.阅卷前要统一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应科学、合理,并体现开放性、宽容性、激励性以及思维的过程性。阅卷后认真复查,确保评分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3.考试成绩以分数制和等级制两种方式同时呈现。学业考试成绩以等级方式呈现,等级分为A、B、C、D、E五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待及格”,其中“优秀”为15%左右,“良好’为30%左右,“待及格”控制在5%以内。各等级所对应的分数线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统一划定,等级制成绩由各初中学校记录到电子学籍系统中。学业考试成绩待及格的学生,可参加各初中学校自行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作为毕业评价依据。高中招生采用分数制成绩。

三、初中学业考试报名

市内初中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学校所在地报考的,由学校集体报名;回户籍所在地报考的,须持毕业学校电子学籍(学生基本信息表,由学籍3.0系统打印)和户籍证明到县级招生考试部门报名。

外市(含外省)初中应届毕业生和历届生回户籍所在地报考的,须持相关学籍(省内学生须有学生基本信息表,由学籍3.0系统打印)和户籍证明材料到县级招生考试部门个别报名。

无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参加本年度学业考试。一个学籍只能报考一次。初中一、二年级在校生和高中在校生不得报考。

对外省籍考生,报考时学校应书面告知:“根据目前有关政策,高中毕业须回户籍所在地省份参加高考。”如要报考,须提交借考申请。

具体报名工作由各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组织。

四、综合素质评价

(一)认真做好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全面检测初中毕业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达成状况的重要手段,也是高中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县、校两级要建立综合素质评价机构,对全体初中毕业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

(二)综合素质评价应做到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学校应当依照所建立的《学生成长记录册》内容,全程、全面、客观、公正记录学生在初中阶段各方面的成长状况,内容包括各学期的学习成绩、社会活动表现、奖励情况、反映个人特长和才能的成果、作品和获奖证书等。2012年应届毕业生应有三年(2009、2010、2011学年)的学生成长记录。

(三)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综合评语”和“等第测评”两部分组成。“等第测评”共分四个模块: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劳动与技能(劳动技术、信息技术)、探究与实践(综合实践活动、实验操作)。等第的认定分为A、P、E三个层次,分别代表优良、合格与待合格。其中实验操作和信息技术的测评由各县按各自制定的方案执行,评定结果纳入上述相应模块,并记入学生电子学籍“学生成长档案”。

具体工作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实施。

五、优惠加分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项目的通知》(浙教考〔2009〕2号)文件精神,我市将遵循从严从紧的原则,各县(市、区)不得扩大优惠加分范围、项目和分值,优惠加分资格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审核。所有竞赛类优惠加分必须是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比赛。

(一)下列考生享受3分加分:

1.参加市级各项素质特长比赛(学科竞赛除外,以下同),第1~3名获得者;

2.参加市级会演、竞赛获一等奖以上者(限四人以下的演唱、演奏、舞蹈、美术及书法五类);

3.市级体育竞赛单项前三名、集体项目第一名的队员。

(二)下列考生享受5分加分:

1.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B级获得者;

2.浙江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获得者(集体项目限署名前三名);

3.浙江省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三等奖获得者;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三)下列考生享受8分加分:

1.参加全国会演、竞赛获三等奖以上,省级会演、竞赛获二等奖以上;(限四人以下的演唱、演奏、舞蹈、美术及书法五类)

2.浙江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二等奖获得者(集体项目限署名前三名);

3.浙江省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二等奖获得者。

(四)下列考生享受10分加分:

1.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获得者;

2.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科技发明奖获得者:

(1)浙江省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一等奖获得者;

(2)浙江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获得者(集体项目限署名前三名)。

3.参加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省级体育竞赛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六名的队员,以及获国家一级及以上运动员称号的应届毕业生;

4.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

(五)下列考生享受15分加分:

参加重大国际比赛(由世界及国际体育比赛组织举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以及全国竞赛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的考生。

(六)少数民族考生享受20分加分。

以上六项优惠加分不重复累计享受,如同时符合上述二项以上条件的考生,按其中最高分一项享受。优惠加分项目时限均限定为初中阶段。体育集体加分项目必须是主力队员,以体育竞赛秩序册名单为准。

符合加分的考生须填写“2012年丽水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优惠加分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所有享受加分政策的学生均要在初中学校集中公示五天,无异议后报招生部门。招生部门审核办理时间截止到5月20日。

六、高中招生录取工作

1.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按分配生、普通生、民族生、县(市、区)内择校生、特长生五个类别申报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申报工作另行文),丽水中学、缙云中学委培生计划由市教育局确定。

2.今年继续贯彻《丽水市教育局关于改革普通高中跨县(市、区)招收新生的实施办法》(丽教基〔2010〕44号)文件精神,由市教育局在全市统一招收一定计划数的初中毕业生,委托丽水中学和缙云中学培养,市教育局全程跟踪管理并实行教学质量考核。具体报名和录取办法另行文。

3.继续取消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跨县(市、区)招生计划,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不得跨县(市、区)招生。其他各类高中学校(含民办学校)要进行跨县(市、区)招生的,必须进行招生计划申报,经批准后执行。

4.继续取消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保送生制度,继续实行音体美特长生、少数民族计划单列等招生制度。

5.继续实行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分配生制度,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的分配生招生指标达到招生计划(不包括三限生)的50%以上。招收分配生必须在招生前由各县(市)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具备所在初中学校两年以上学籍的学生方可享受分配生政策。分配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教育主管部门划定。鼓励各重点普通高中学校扩大分配生比例。其他普通高中对农村初中学生可实行适当降分录取,具体办法由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6.县(市、区)内择校生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并以学校为计算单位,“三限生”占招生总数(不包括“三限生”)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鼓励取消“三限生”政策。

7.为提高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层次,从今年开始,全市统筹学前教育专业布局。三年制学前教育按保育员方向培养,增设四年制学前教育专业,扩大五年制招生规模。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的招生,在学业考试后,单独提前进行。

8.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的五年制3+2专业、五年一贯制专业、省示范性专业、市品牌专业、农林类特色专业实施跨县域招生。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的具体方案另行文。

9.丽水市范围内的所有初中毕业生须参加学业考试。未参加学业考试的学生不得被普通高中录取。

10. 考生必须按规定报考,所有考生的报考信息和志愿填报信息(含放弃填报志愿)的纸质文本需经考生和家长进行书面确认,并报考试中心备存。

11.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应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适者录取”的原则。既要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又要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12.普通高中录取工作仍实行学业考试成绩统一公布后,分县录取的办法进行。各普通高中必须根据考生志愿进行录取,录取规则和办法按照招生“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各县(市)教育局制定,没有填报普通高中学校志愿的考生将不被录取。

13.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为高中招生录取的前置条件,所有要求升入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第需达到2A2P及以上。

14.有招收特长生计划的学校,应制定测试方案,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测试应在学业考试前完成,入围名单经公示后报教育局;再根据入围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取的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15.各县(市)教育局要高度重视高中段民族教育工作,可采取计划单列、举办民族班等途径和措施,切实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初升高比例。

16.经批准可以跨县招生的学校(如:有少数民族单列招生计划的学校、民办学校)实行自主跨县招生,但录取前必须与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沟通,招收的跨县(市、区)学生名单须以公函的形式报生源地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审核,否则不能取得学籍。

17.烈士子女可根据志愿录取到当地省级重点中学。

18.市直普通高中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录取,录取工作另行制定工作细则。

七、普通高中新生学籍录入及审核工作

1.普通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计划外招生。市教育局按下达的2012年高中招生计划设定各校新生学籍数量,计划外招生不能取得学籍。

2.普通高中招生分预录取和退录补录两个阶段完成。在6月底前各县(市)上报新生录取库,完成招生预录取工作,7月底前完成退录补录工作,高一新生学籍库随即锁定,于8月15日前完成新生学籍迁移工作。

3.规范学籍变更管理。一般普通高中不得向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转学。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必须经主管教育局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批准,电子学籍方可进行变更。

4.依照志愿录取的本地普通高中新生,无正当理由,一律不得将学籍转到外地。

5.根据省教育厅学籍备案等有关规定,未经就读地和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双方同意,没有填报本地普通高中志愿而擅自到外地就读普通高中的学生,不得办理学籍变更手续,不得转接学籍。

八、其它配套制度

初中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应通过制度创新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应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培训与考评制度等,杜绝腐败现象。

1.公示制度

初中学业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优惠加分名单、学生成长记录册的要求、考试费用、高中招生办法(含收费标准、退费办法、贫困学生的补助办法)等,应提前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各校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对中考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诚信制度

建立和完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学生成长记录和高中招生的诚信机制。各级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考试诚信教育,参加施考、监考、阅卷、综合素质评价和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建立诚信档案。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3.培训制度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每位参与综合素质评价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培训,明确各项目测评和综合评语撰写的基本程序和要求,统一标准和尺度。提高有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评价能力,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确保权威性与可信度。

4.监督机制

纪检监察、教育督导、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对初中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实行领导责任制,同时制定相应制度,实行社会监督。

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县(市、区)教育局或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严格遵守招生规范。对严重违反招生规定,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将根据人事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考评制度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建立初中毕业与高中招生工作考核制度,对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进行评价和考核,学籍管理、实验教学与测试情况将列入市教育局对县(市、区)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

九、附则

本《意见》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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