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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管理办法

编辑:sx_haoy

201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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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改进美育教学、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有关精神,促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加强对四川省艺术教育特色学校(以下简称省级艺术特色学校) 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学校艺术教育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艺术特色学校是指达到《四川省艺术教育特色学校评估细则》(以下简称《评估细则》)要求,经省教育厅命名并授牌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 省级艺术特色学校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主体不变,接受省、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申报命名

第四条 省级艺术特色学校申报和命名程序

申报学校应为市(州)已命名的艺术特色学校,学校根据《评估细则》在县(市、区)教育局指导下进行分项自查;自查合格后形成自查报告,由县(市、区)教育局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对条件成熟的学校依据《评估细则》组织现场评估,确认其达到《评估细则》要求的,向我厅提出书面申报。市(州)申报所附材料须包括学校对照《评估细则》自查打分情况、学校创建主题汇报材料、市(州)教育局评估意见、A级指标分项评估表。分项评估表必须有参与评估人员的签名。

省教育厅对学校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评估细则》的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估,形成专家组评估意见,报请省教育厅党组通过的授予学校“四川省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称号。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级艺术特色学校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级艺术特色学校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评估标准;组织对申报学校评估;负责省级艺术特色学校督查管理;组织开展省级艺术特色学校业务培训、专题研讨、应用交流及成果推广等工作。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州)省级艺术特色学校发展规划;组织区域内申报省级艺术特色学校的初评和向省申报工作;对本区域内省级艺术特色学校进行日常管理、指导和督查,每年定期按要求上报省级艺术特色学校资料;组织开展本区域内省级艺术特色学校业务培训、专题研讨、应用交流及成果推广等工作。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市、区)省级艺术特色学校发展规划;具体组织区域内申报省级艺术特色学校的创建、向市(州)申报工作;对本区域内省级艺术特色学校进行日常管理、指导和督查;依托省级艺术特色学校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专题研讨、应用交流及成果推广等工作。

省级艺术特色学校按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和规定,认真履行省级艺术特色学校职责任务,根据《评估细则》的要求,切实加强学校艺术教育,接受省、市(州)、县(区)艺术教育部门业务管理、指导和督查评估。

经省命名后的中学省级艺术特色学校可招收艺术特长生。

第四章 学校任务

第六条 省级艺术特色学校任务

(一)科学制定和实施艺术教育发展规划。以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艺术素质发展为目标,制定学校艺术教育年度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在组织管理、制度建设、人员配备、经费和条件保障等方面予以落实。

(二)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提高艺术课教学质量。按部颁课程计划开齐开足上好音乐、美术课,课堂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充分体现新课程理念和学科特点,注重学生审美能力提高,关注学生艺术知识的掌握和技能的形成,保障艺术课质量。

(三)加强艺术教师队伍建设,提高艺术教育师资水平。艺术课教师应配备学历达标的专业专职教师,制定艺术教师培训计划,鼓励和支持艺术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和各类培训,积极选送优秀教师参加各级艺术教学课评比和教学基本功比赛,培养一批艺术骨干教师。艺术教师在职称评定、评优选先、培训等方面应和其他学科教师一视同仁。艺术教师组织、辅导艺术课外活动应合理计入工作量。

(四)加强艺术教育教研、科研工作。定期组织艺术教研、科研和教学交流活动,形成良好的科研和教改实验风气,以课题研究促进教师水平和教学质量提高。

(五)大力开展艺术活动,提高学生艺术实践能力。每周开展一次面向全体学生的课外艺术活动,组建形式多样的校级艺术社团。每年举办一次全体学生参与的内容丰富的艺术节活动,积极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艺术节活动,在艺术节活动中起带头示范作用。学校每年7月15日前将学年工作总结和开展艺术节活动的视频资料报送市(州)教育局,由市(州)统一收集后在7月2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体卫艺处。

(六)省级艺术特色学校要结合本地和本校实际,积极弘扬优秀传统艺术,培养优秀传统艺术的欣赏者和传承人。

(七)保障学校艺术教育经费投入,在学校经费中确保一定比例用于学校艺术教育,保证专用教室和活动场地,及时补充和更新艺术器材设备,确保艺术教育和活动正常开展。

(八)营造浓郁的校园艺术氛围,强化校园美育功能。对校园进行整体规划、分区布置、以美育人。通过雕塑、文化墙、经典作品和师生艺术作品展览悬挂、校园绿化等多种形式美化校园;校园广播、电视系统在课间、课余播放经典音乐作品,营造浓郁的艺术氛围。

(九)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主动传播艺术教育先进管理和教学经验,为其他学校提供教师培训、教学研究、课程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带动其他学校共同进步。

(十)艺术教育应切实面向全体学生,实现每个学生毕业时至少掌握一项艺术特长的目标。

第五章 复查警示

第七条 省级艺术特色学校督查方式、程序和结果警示

按照“定期督查、不定期抽查、不搞终身制”的原则,每三年对省级艺术特色学校进行一次督查,并通过省、市(州)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省级艺术特色学校管理。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管理、指导和督查时,对指出问题而不予改进的学校,可向省报告对学校进行专项督查。

在督查和不定期抽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申请复查,复查后不达标的取消省级艺术特色学校称号。

1、未按照《评估细则》配备学历达标的专业专职教师的;

2、未按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艺术课程的;

3、工作严重滑坡,达不到《评估细则》要求的。

第八条 省级艺术特色学校督查程序

在学校自查评分、县(市、区)、市(州)逐级审核基础上,省教育厅体卫艺处组织实地督查,形成督查结论意见。对督查评估不合格的学校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申请复查。督查结果报教育厅。

第九条 督查评估结论为不合格、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学校,取消其省级艺术特色学校资格,并通报全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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