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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元中考招生规范性意见的解读

编辑:sx_zhangby

2014-01-13

【摘要】中考作为重点高中招生的选拔性考试,日益受到学生的重视。为此精品学习网中考频道为大家提供广元中考招生规范性意见,希望大家在复习的过程中有所参考!

广元市教育局关于规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行为促进两类高中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教育(教科)局,市直属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12]6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的意见》(川教〔2012〕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行为、促进两类高中协调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招生工作统筹管理,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

(一)充分认识规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行为的必要性。统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规范学校招生行为,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高中阶段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市高中阶段教育工作重点已转移到突出内涵发展、全面提高质量上来,中等职业教育作为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面向人人、服务区域、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优势,为全面提高全民受教育年限和人才培养质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形式、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有关部署,按照教育规划纲要关于“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合理确定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今后一个时期总体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充分认识规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行为的必要性,切实把规范招生行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科学规划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为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扎实推进高中阶段教育科学发展。

(二)切实负起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两类高中招生工作责任。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责任,按照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把引导初中毕业生按比例合理分流作为统筹管理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健全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区域内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计划,统一制定并向社会和考生公布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和措施,统一组织区域内初中毕业生报名和填报志愿,统一组织生源进行招生录取工作。高中阶段学校普职比低于5.5:4.5的地区,应切实加快高中阶段教育结构调整,扩大中职招生规模,使中职学校的招生和在校生在高中阶段教育中的比例有所增长。

二、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全面实施高中阶段学校招生“阳光工程”

(三)深入推进招生“阳光工程”。各招生部门和各高中阶段学校要继续实施学校招生“阳光工程”,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范围公开、录取信息公开、录取结果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等“六公开”和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纪检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等“五监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进一步改革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办法,加快推行网上填报志愿、网上录取、网上成绩查询、网上公示录取结果等方式,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四)普通高中严禁超计划招生。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含特长生、特色班计划)由招生学校根据其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因素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经审核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会同市发改部门,按照高中招生计划和班额控制标准将年度招生计划一次性下达到各招生学校。各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接收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和办法录取的学生。要按照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划定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凡低于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学生,普通高中学校一律不得录取。

(五)认真做好中职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各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和各中等职业学校要采取有力措施,广泛宣传国家职业教育惠民政策,加强宣传办学特色、招生和就业优惠政策等,吸引广大学生和适龄青年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完善中职招生管理服务平台、中职招生管理信息系统,加快实现计算机网上录取,避免重复招生、重复录取、抢拉生源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要树立职业教育“面向人人、面向社会”理念,积极拓宽招生对象和生源渠道,继续把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城乡劳动者、退役士兵等纳入招生计划,引导其接受中职教育。

三、进一步规范办学秩序,严格加强学籍管理

(六)要加强普通高中的学籍管理。严格执行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新生学籍注册和学籍审批,统一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凡擅自招收低于最低录取控制线、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录取的考生或接收已被市内其他高中(含普通中学和职业中学)录取的新生,一律不予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接收学生插班就读,不得擅自招收低于本校录取分数线的考生。

(七)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等工作,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提前招生、集中录取、补录、注册入学等各种招生工作的实际,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各职业高中(含民办职业高中)不得为普通高中空挂学籍,职业高中已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八)要加强民办学校的学籍管理。各民办学校要认真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招生行为,严禁为他校空挂学籍。一经发现违规招生行为,没收全部非法所得,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四、严格规范中职学校招生管理,实行中职招生准入制度

(九)合理确定招生规模。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招生工作规范管理,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等要求,严格审核所属学校办学资质和招生专业,合理确定专业设置及分专业招生计划,科学核定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规模,确保中等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教学质量差的学校,要坚决调减招生规模,并限期整改。整改工作不力的,要限制或停止其招生。

(十)严格实行中职招生准入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所属学校和在本行政区域内招生的各类中职学校的招生计划、办学形式以及招生宣传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向社会和有关学校公布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名单。建立中职招生宣传资料广告审查备案制度,严格审定招生学校的宣传信息,确保在本区域发布的招生宣传内容与招生学校真实情况一致,严禁招生学校和个人非法虚假宣传、欺骗学生行为。严禁未经批准设立、未经省级公示、不具备举办全日制中职教育资质的学校或机构招生,严禁招生学校委托中介机构或他人招生。

(十一)严格规范中职学校招生工作。各教育行政部门是维护本区域正常招生秩序的责任主体,要采取切实措施,坚决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严禁招生不正当竞争行为,严禁招生学校以任何形式有偿招生,严禁生源学校及个人索取或接受生源组织费。严禁生源地对经市教育局批准的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封堵,严禁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违背本人意愿填报学校。

五、加强统筹协调,完善职业教育区域合作机制

(十二)整体提升职业学校办学水平。中等职业学校要注重从规模发展向内涵发展转变,要以内涵建设为着力点,拓展办学思路,整合办学资源,深化专业、课程、教学与考试评价等改革,强化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就业创业能力的培养,强化职业教育办学特色,增强职业教育整体吸引力,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能力。

(十三)发挥集团办学优势,推进区域内县校合作、市校合作。各地各校要按照统筹城乡、两化互动和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配置职业教育资源。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级重点职业学校要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发挥集团办学优势,推进县校合作、市校合作,面向农村学校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在联合招生、专业建设、教学研究、干部教师培训、学生实习就业等方面广泛深入合作。要加大有关政策落实力度,进一步做好藏区、彝区“9+3”免费职业教育工作。

(十四)各初中阶段学校要全力支持中职学校招生工作。初中阶段学校要全面、客观、公正地宣传招生政策和学校招生情况,积极动员初中毕业生就读中职学校,鼓励学生进入区域内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学习。要掌握每一位初中毕业生流向,主动向市、县教育局或中职学校提供初中毕业生流向信息,防止学生辍学、外流,确保应读尽读。对初中阶段学校支持招生措施得力,招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五)推进普职渗透,丰富学生发展途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普通高中在校生转入学习提供渠道,为本科院校学生技能培训提供方便。结合地区实际,鼓励中小学加强劳动技术、通用技术课程教学,中等职业学校要为其提供教师、场地、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对于希望升入职业学校或较早开始职业生涯的初三学生,初中学校可以通过开设职业教育班或与职业学校合作等方式,开展职业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课程衔接、教师协作、资源共享等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

六、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坚决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完善招生政策,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正常有序开展。要建立健全招生工作责任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级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长是本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招生工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签订规范招生行为责任书、目标管理责任书,切实把招生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十七)严格追究学校单位责任。各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尤其是中职招生秩序予以清理整顿,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对发生买卖生源行为的,初中学校两年内不得申报义务教育特色学校,市级示范学校一律取消其示范称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正在申报省、市级示范的学校,一律取消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取消其当年教育工作评估考核优秀等次或综合一等奖资格。

(十八)严格追究违规招生有关人员的责任。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违反高中阶段招生政策、扰乱招生秩序、损害学校和师生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稳定事件的典型案例,主动介入调查,严肃查处。对违纪违规的学校和个人,要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的意见》(川教〔2012〕146号)规定,视其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将招生工作中买卖生源行为纳入商业贿赂范畴专项治理,依法追究责任。

希望我们提供的广元中考招生规范性意见在大家的复习过程中能够发挥真正的作用,能够帮助大家考入自己心目中理想的高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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