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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宁大连中考录取及录取照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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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6

C、特长生录取

具有招收体育类特长生条件的普通高中按不高于招生计划的3%招收体育类特长生。经特长测试并认定具有体育类特长生资格的考生,根据志愿和招生计划,在其填报志愿学校统招公费录取分数线下降50分,依据升学总分、体育特长生复试得分之和的计分办法,从高到低按统招公费生择优录取;报考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体育类特长生,在其填报志愿学校统招公费录取分数线下最多可降150分,依据升学总分、体育特长生复试得分之和的计分办法,从高到低按择校生择优录取;报考一般高中和面向全市招生的重点、省级示范性高中的体育类特长生,在其填报志愿学校统招公费录取分数线下最多可降200分,依据升学总分、体育特长生复试得分之和的计分办法,从高到低按择校生择优录取;对在大连市中学生田径运动会比赛中取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资格证书,并经参加体育专项测试认定具有体育特长生资格的考生,在其填报志愿的学校择校录取分数线下降200分,依据升学总分、体育特长生复试得分之和的计分办法,从高到低按择校生优先录取。

市内普通高中按市教育局审批的特长生招生计划招收艺术、科技类特长生。经特长测试并认定具有艺术、科技类特长生资格的考生,根据志愿和招生计划,报考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在其填报志愿学校统招公费录取分数线下降20分,依据升学总分从高到低按统招公费生择优录取;报考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在其填报志愿学校统招公费录取分数线下最多可降50分,依据升学总分从高到低按择校生择优录取;报考一般高中和面向全市招生的重点、省级示范性高中的艺术、科技类特长生,在其填报志愿学校统招公费线下最多可降70分,依据升学总分从高到低按择校生择优录取。

D、市内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和一般高中录取时,确定最低控制分数线。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上,考生分数在同一分数段(10分为一段)内的优先录取填报第一志愿的考生,录取填报第二志愿的考生时,其考试成绩必须高于填报第一志愿考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10分,录不满时,再录取“服从”志愿的考生,录取服从志愿的考生,其考试成绩也要高于填报第一志愿考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10分。

E、普通高中录取时,如遇到分数完全相同无法区分情况时,按综合素质评价的等级区分(综合素质评价按《大连市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实施)。

F、普通高中录取公费生时,学习日语考生在所报对口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下降低5分录取。如考生自愿改考英语,录取时既不得享受此项照顾,也不得享受学区内考生待遇(属对口升入小语种班学习的考生仍可享受学区内考生待遇)。

G、大连市第十五中学按照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录取批次面向全市招生(不设指标生志愿),录取时,取得美术专业加试合格证书的考生,将其美术专业成绩的8%(满分40分)计入中考升学总成绩作为升学总分,再按升学总分择优录取。户籍在市内各区以外的本市其他区市县的考生,享受市内各区考生同等待遇。在省内外市招生的招生办法由大连市第十五中学制定,报市教育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H、大连市内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外的区市县所属的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一般高中的录取工作由各区市县招生办负责统一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并具体组织实施。

3.第三批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分二段)。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由市招生办根据招生计划,统一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组织录取。

第一段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录取。

第二段为中等职业学校录取。

录取时,在考试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参照考生志愿,德智体全面考核,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加试专业的录取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录取原则及办法,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采取统一填报志愿录取和自主招生相结合的办法。自主招生部分,由学校直接参与生源组织工作,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拟录名单报市招生办,经审核后办理录取手续,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根据市招生办录取名册办理新生学籍。

(四)加分、优先及降分录取的有关规定

1.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录取

(1)可在同一分数段内优先录取在初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计算机竞赛优胜者的应届考生、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和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考生,被授予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命名的人民警察子女、荣立个人一等功的人民警察子女考生(由市公安局认定),可在所报学校调档线增加5分提供档案,由招生学校审查择优录取。

(3)可在所报学校调档线增加10分提供属于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由市公安局认定)、援疆干部(援疆期间)子女(由市委组织部认定)、援藏干部(援藏期间)子女(由市委组织部认定)、归侨学生、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胞子女考生的档案,由招生办审查择优录取。

2.普通高中录取

(1)应届考生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和市级及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的、被授予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命名的人民警察子女、荣立个人一等功的人民警察子女考生(由市公安局认定)在公费生录取时总成绩增加5分。

(2)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胞子女,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由市公安局认定),援疆干部(在援疆期间)子女、援藏干部(援藏期间)子女考生(由市委组织部认定)在公费生录取时总成绩增加10分。

(3)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经市台湾事务办公室认定的台湾省籍(系指1945年8月在台湾有户籍,并于1949年前来大连居住且有大连户籍)同胞子女、烈士子女(相关部门认定),根据志愿,达到一般高中最低控制分数线可按公费生录取到重点高中就读;达到能够随班就读分数的可按公费生录取到一般高中就读。

(4)应届考生在初中阶段被评为市级“三好学生”,在录取公费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类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降低20分参与公费统招和择校录取。若享受指标到校,根据考生志愿,录取时降低20分参与录取,并单独设定计划,不占初中录取指标生计划。

(6)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类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降低10分参与公费统招和择校录取。若享受指标到校,根据考生志愿,录取时降低10分参与录取,并单独设定计划,不占初中录取指标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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