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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延边中考招生方案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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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4

6.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按照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公安部 教育部 民政部<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公办字﹝2007﹞26号)执行。

7.按照《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获得省、州政府批准的“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的本人或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降低10分录取;革命烈士子女降低20分录取。

8.外商和域外客商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开放带动战略具体实施办法》(延州发〔2006〕18号)有关规定,统招生降低5分录取。

上述奖励政策不能兼得和相加,如有两项以上,取最高项值。

各县(市)要按照州教育局要求,在全校范围内将各类奖励照顾生名单公示一周,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报考延边一中、延边二中的各类奖励照顾生公示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录取办法

进一步完善“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高中多样化招生办法。

1.综合素质推荐生。综合素质推荐生的录取工作按照《2016年延边一中、延边二中综合素质推荐生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综合素质推荐生须参加中考(含体育考试),中考总分不得低于本县(市)指标生最低录取线。

2.体育、艺术特长生。体育艺术特长生录取采用素质考核与学业成绩相结合的办法。素质考核由录取学校负责,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前组织实施,录取名单须向社会公示一周。

3.指标生、择优生。进一步完善指标生招生制度,指标生比例不低于统招生计划的75%。指标生和择优生按照本年度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学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综合素质推荐生不占学校指标生名额。

(1)延吉市录取办法。延边一中、延边二中在延吉市(市区学校)实行指标一次性到校制度,采取“先指标,再择优”相结合的录取方法。指标生最低控制线以各初中学校指标生最后一名中最高分数为基准,向下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未完成的指标名额,在剩余考生中择优录取。2017年开始逐年增加延边一中、延边二中在延吉市(市区学校)指标生比例,压缩择优生名额。2018年延边一中、二中在延吉市(市区学校)实行全部指标生制度,取消择优生。

(2)其他县(市)录取办法。延边一中、延边二中在其他县(市)采取择优生和指标生相结合的录取方法。其他县(市)指标生的录取以择优生录取线降20分为最低控制线。未完成指标生名额,按录取预案调剂,调剂后仍完不成指标,由录取学校收回指标。

(3)农村及民办学校录取办法。报考延边一中、延边二中的农村初中考生(包括延吉市)、民办学校考生,按外县(市)择优生录取线降25分录取。享受本政策的农村初中考生、民办学校考生,必须符合在所在学校学习满2年以上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初中毕业生,可在民办学校所在县(市)或户口所在县(市)报考,其填报志愿方法与所在县(市)考生相同。民办学校考生回户口所在县(市)报考,由所在学校开具证明,学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户口所在县(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受理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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