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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春中心城区初中招生办法试行的通知

编辑:sx_hez

201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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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春中心城区初中招生办法试行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宜春中心城区初中招生坚持“就近划片、免试入学、全部进校”的原则。

第二条:各初中学校根据办学资源和容量,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班额人数,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招收新生计划。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城区教育资源、学校容量、就读需求,每年确定学校的招生计划,学校应根据招生计划控制当年的新生人数。

第三条: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生源分布状况和学校招生计划,统一划定学区,统一对社会公布。学区范围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在教育资源整合、学校布局调整、招生计划发生较大改变时,可以对学区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教育主管部门应为中心城区的所有小学应届毕业生提供城区初中的学位。九年一贯制学校,其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升入本校初中部就读。

第五条:学生入学以父(母)住宅房产座落地址和户口所属地等为依据,到相应学区的学校就读。

三代同堂家庭,三代人户口需在同一户三年以上,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其父母未购房证明者,优先录取到其附近学校;如就近学校已录满,则根据学校容量到其他学校联系就读。

城区户籍的学生如寄入他人户籍,原则上回监护人(父、母)居住地的学区入学。借住、租住的学生,其借住、租住地不作为划分其初中学区的依据。

第六条:下列人员子女小学升初中予以政策照顾:

本市驻军地范围内,现役军人子女凭家长军官证,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进城务工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1、持有城区公安机关颁发的居住证;2、持有合法的劳动用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3、持有房产证或一年以上合法租住合同并居住在城区。经核定后,其子女入学,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

外资企业投资商子女入学,凭“投资者绿卡”按市政府招商引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中心城区小学应届毕业生基本信息由市、区教育部门联合审核,根据审核情况下发小升初学位通知书。学生持小升初学位通知书到相应的学校登记。

第八条:各初中学校对持有本校学位通知书的学生基本信息进行再次核准,核准无误的登记造册,核发本校入学通知书。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本校学区范围内且持有本校学位通知书的学生。

第九条:符合相关条件需到中心城区就读初中的非中心城区小学应届毕业生,须先向学校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由教育主管部门核发学位通知书后,持学位通知书联系就读学校。

第十条:特殊情况需要到中心城区初中学校借读的学生,学校可以根据容量情况接收,但必须控制在总招生计划内且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借读生参加中考不具备均衡招生资格。

第十一条:每年秋季开学后,学校按照当年的招生计划数,向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提交新生名单,由教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新生学籍。凡未经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学籍的学生,不计入教育统计年报数。

第十二条:认真执行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各项措施。制止通过办升学培训班方式招生和收费的行为;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坚决禁止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到学校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行为。制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禁止学校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并收费。

第十三条:初中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不得将学生获奖、竞赛、考试成绩等情况与招生入学挂钩。

第十四条:初中学校不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严禁学校以学生获奖、竞赛和考试成绩作为编班依据。

第十五条:各初中学校要成立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学校招生工作制度和方案,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招生行为;要畅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宜春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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