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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抚州中考中考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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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5

六、普通高中招生

(一)招生计划

1.各县(区)普通高中分学校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根据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协调发展的有关要求制订,具体文件另行下达。

2.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为统招生(含均衡生计划),成班额控制在每班50人之内(含留级生、休学生、转学生)。

3.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今年普通高中统招计划按不低于70%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全市普通高中均衡招生工作按市中招委、市教育局《关于抚州市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初中学校招生的实施方案》(抚教中招字〔2007〕7号)文件精神实施。

4.临川教育集团三所公办学校(抚州一中、临川一中、临川二中),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单列下达,招生范围以临川区、抚州高新开发区为主,面向全市招生。临川教育集团三所公办学校均衡招生计划按统招计划的70%均衡分配到临川区、抚州高新开发区各初级中学。

5.民办学校高中招生计划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报市教育局审批后与公办学校高中招生计划同步下达。

(二)录取分数线

1.统招生录取分数线:县(区)所属的重点高中(含重点建设高中,下同)、一般高中的统招录取分数线由各县(区)根据本县(区)重点高中、一般高中统招计划,按1:1比例划定,报市中招委审批执行。临川教育集团三所公办学校统招生录取分数线按临川区和抚州高新开发区中考学生报考临川教育集团第一志愿人数和3所学校统招生计划(不含均衡招生计划)总数1:1比例划定。

2.均衡生最低控制分数线:县(区)所属的重点高中根据均衡招生政策,依据生源情况在统招分数线下划定均衡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具体降分办法由各县(区)制定。为推进临川区、高新开发区初中学校特别是农村薄弱学校的均衡发展,临川教育集团三所公办学校面向临川区、高新开发区所属学校和部分市属学校(不含临川教育集团所属学校)初中划定的均衡录取分数线略低于面向临川教育集团所属学校初中划定的均衡录取分数线。

3.历届初中毕业生报考县(区)重点高中统招,分数提高标准由各县(区)自定,报市教育局备案;报考临川教育集团三所公办学校高中统招,在统招分数线上提高50分录取。

4.体育、艺术特长班招生须报市教育局批准,文化录取分数线,按考生所在县(区)同类学校均衡最低控制线的70%划定,上了文化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才有资格参加专业特长加试。各县(区)要加强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工作,重点中学要安排一定的统招计划用于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体育、艺术特长班招生必须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录取

1.县(区)学校新生录取由县(区)中招办和招生学校按规定的电子版格式做好新生预录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中招办,由市中招办审批办理正式录取手续。市属学校的新生录取,由市中招办本着尊重考生志愿、择优录取、适当调剂的原则,直接办理录取手续。

2.普通高中均衡招生录取,招生部门根据初中学校均衡招生计划,在均衡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临川教育集团三所公办学校均衡生录取,根据区域内初中学校均衡招生计划,在均衡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区属学校和部分市属学校未完成的均衡生招生计划,在其学校之间调剂录取。调剂录取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调剂到临川教育集团所属学校使用。

3.报考“师范定向类”的考生,不允许放弃师范录取资格,如自行放弃,不能录取公办重点高中,只能录取公办一般高中、民办高中或职业高中。

4.普通高中招生实行限时报到制,各县(区)中招办需及时公布各批次普通高中的报到期限。对已录取未按时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该类考生可参加下一批次普通高中录取或选择市外、区外民办普通高中录取。各县(区)需依据录取和实际报到情况,确定最终录取名单,建立新生录取数据库,多出的招生计划不再实行补录。

5.民办普通高中招生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赣教基字〔2016〕19号)和《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招生管理的通知》(抚教中招字〔2016〕4号)文件执行。

6.外地中考学生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中录取,须达到户籍所在地同级学校统招录取分数线。

7.未经市中招办审批录取的学生,市教育局不为其办理普通高中学籍,不作为在校生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发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七、职业高中(中职)招生

(一)各县(区)职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根据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协调发展的有关要求制订,具体文件另行下达。

(二)各县(区)必须采取措施大力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协调发展。在制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时,努力按照职普大体相当的比例安排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要将中职招生计划按初中毕业生数分配到各学校,确保完成中职招生任务。对于未完成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不足50%的县(区),下一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不得增加,且酌情缩减。

(三)各县(区)应加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考生积极报考职业高中。凡中考第一志愿填报职业高中的考生,由县(区)中招办和招生学校在普通高中统招生之前做好预录工作报市中招办统一录取。

(四)普通高中、中专录取工作结束后,县(区)中招办和招生学校应及时组织第二次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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