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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江苏镇江市高中阶段招生方案

编辑:sx_xiexh

2014-05-12

2014年江苏镇江市高中阶段招生方案

一、招生学校

高中阶段学校是指招收初中毕业生的普通高中、高等师范学校、五年制高职、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

二、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并在当年中考报名前向社会公布(五年制高职和普通中专的招生计划由省有关部门统一下达)。

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市和辖市(区)招生。民办普通高中跨市招生按《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10〕2号)精神执行。

所有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无计划招生。

三、报考资格

⒈报考条件

具有我市初中学籍并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任务的学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均可报考。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高中阶段在校生、毕业生,以及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取消学籍不满一年的学生;

(2)因升学考试舞弊被取消考试资格不满一年者;

(3)曾在全日制学校补习或插班复读的往届初中毕业生,不能报考四星级普通高中和五年制师范专业;

(4)初中阶段在转学、休学、复学等方面严重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不能报考四星级普通高中和五年制师范专业。

四、报名要求

(一)时间

5月21日—5月23日。

(二)办法

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报名。

⒈本市的初三学生在户籍所在辖市(区)参加中考。报名时须交验户口簿、学籍卡、体质健康卡(以下简称“一簿两卡”)。

⒉跨辖市区就读的回考生和往届生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回考生和往届生报名时除交验“一簿两卡”外,回考生须另外交验报名资格证明,报名资格证明由就读学校出具,并经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往届生须另外交验毕业证书,或表明具有同等学力的相关材料。

⒊具有我市初中学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需继续在我市升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籍所在学校填写《外省市户籍学生就读呈批表》(见附件3),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4.符合借考条件的本市范围内非本辖区户籍的考生,由各辖市区做好相关材料的审核和集中上报工作,并于4月21日前报市教育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在非户籍所在辖市区学籍所在学校报名参加中考。

(三)报名、考试费用

根据《关于招生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镇教发〔2006〕22号、镇价费〔2006〕24号、镇财综〔2006〕11号),《关于明确全省中学英语口语等级测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教财〔2003〕9号、苏价费〔2003〕47号),初三考生每生缴纳报名费12元,体检费18元,考试费(含体育)每科9元,初中英语听力口语自动化考试费每生每次5元。初二学生只缴纳考试费,每科9元。

五、填报志愿

凡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考生,均在网上填报志愿。

(一)志愿类别

1.江苏省免费师范男生;

2.热点普通高中、五年制师范专业、其他四星级普通高中、享受四星级普通高中招生政策的实验班(学校)、中职与本科院校举办的“3+4”分段培养班;

3. 五年制高职、五年制高技;其他普通高中;中职与专科院校举办的“3+3”分段培养班。

4.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二)志愿填报规定

1.江苏省免费师范男生志愿

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江苏省免费师范生招生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14〕16号)精神,在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前,提前录取符合条件的免费师范男生。取得免费师范男生面试合格证书的考生方可填报该志愿,志愿一经填报,不得取消或更改。

2. 热点普通高中、其他四星级普通高中(含享受政策的学校)统招、五年制师范等志愿

考生可在三类中选择填报。热点普通高中只可填报一所,且统招志愿必须与择校志愿保持一致;五年制师范专业和其他四星级普高(含享受政策的学校)统招之间不可兼报。

3. 其他四星级普通高中择校、中职与本科院校举办的“3+4”分段培养班

两类之间不可兼报,考生只能选报其中一类。选报“其他四星级普通高中择校”的,可在热点高中之外的其他四星级普通高中择校计划中填报1—2所。中职与本科“3+4”分段培养班面向全市招生,考生可在计划中选择1-2所填报。

4.五年制高职、五年制高技

两者之间不可兼报,考生只能选报其中一类。可按序填报两所学校,每校可选择1—2个专业,并在“其他专业是否服从”和“其他学校是否服从”栏中表明意向。

5.其他普通高中,中职与专科院校举办的“3+3”分段培养班

两类之间可以兼报。考生可在其他普通高中中选报学校,并在“是否择校”、“其他学校是否服从”栏中表明意向;也可选报中职与专科“3+3”分段培养班。

6.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考生可在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高)和技工学校(中级班)三类中任选一类,每类可选两所学校,每校可选择1—2个专业,并可在“其他专业是否服从”、“其他学校是否服从”栏中表明意向。

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高)和技工学校三类之间不可兼报。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志愿填报在“其他普通高中”类别中,参照苏教规〔2010〕2号文件精神执行。

填报志愿时,凡不在“其他专业是否服从”、“其他学校是否服从”等栏中表明意向的,作不服从处理,不再另行征求意见。

六、录取工作

(一)录取原则

以初中毕业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为依据,按考生志愿顺序,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录取原则。

(二)录取批次

提前批次:江苏省免费师范男生。

第一批次:热点普通高中;五年制师范专业;其他四星级普通高中;享受四星级普通高中招生政策的学校(班);中职与本科院校举办的“3+4”分段培养班。

第二批次:五年制高职、五年制高技;其他普通高中;中职与专科院校举办的“3+3”分段培养班。

第三批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其中,中职与本科“3+4”分段培养班招录学生的中考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当地四星级普高录取分数线;中职与专科“3+3”分段培养班招录学生的中考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当地三星级普高录取分数线。

(三)优录政策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2.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被大军区以上单位表彰、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军人子女,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3. 从作战部队交流到其他部队任职不满1年和跨地级市以上交流任职不满1年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2%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4.华侨子女、港澳台胞子女,在录取时加10分投档。

5.少数民族考生(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在录取时加5分投档。

以上优录对象如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只可按最高标准加分投档,不重复加分。所有优录对象均需填报《镇江市高中阶段招生优录呈批表》(见附件4),并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由学校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6.体育、艺术特长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中考文化成绩达到该校统招录取分数60%的考生,方符合体艺特长生报考的基本条件:(1)在初中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辖市区以上体育竞赛中,田径比赛获个人项目前3名、其他体育比赛获个人项目前两名、球类比赛前两名主力队员,经测试确属运动水平较高的学生;或经测试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水平的考生。(2)参加辖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文艺会演获个人项目一等奖;或参加全省艺术考级获得十级的考生。

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高中学校须事先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招生方案(含具体体育项目名称或艺术类别名称,以及具体招收名额专业测试办法),经批准后在学校校园网向社会公布。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可向初中所在学校领取并填写《镇江市高中阶段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登记表》(见附件5)。经所在学校审核无误后,于5月16日前送交招生学校。招生学校在对材料审核后交市教育局体卫艺处复核,确定专业测试对象。招生学校组织专业测试后将拟录取名单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领导小组核准后择优破格录取。体艺特长生的招收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3%。

所有优录对象必须在毕业学校公示一周,接受监督。

(四)录取规定

1.所有高一新生,必须经过中考,并经市级招生工作管理部门审核,方能办理录取手续;跨省辖市招生的必须按照苏教规〔2010〕2号文件精神,在生源地市级招生工作管理部门履行必要的程序。

2.考生的志愿一经填报,不得更改;一经录取,不再投档。凡不填报任何志愿的考生,不能被任何学校录取,考生和家长承担全部责任。

3.所有学校严禁无档招生。已被学校录取,但在开学两周内未报到者,取消该生入学资格。

4.投档结束后,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学校,可根据招生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补录。

5.新生入学后,由录取学校进行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报考或录取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6.被我市普通高中录取的外省籍学生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来苏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2号)精神参加高考。

七、学籍管理

普通高中校招收的学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全省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中电子注册。通过电子注册,方可取得学籍。不符合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不能以在籍生身份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不能作为应届毕业生参加高考。

各地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范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凡在招生宣传、招生录取等环节中徇私舞弊的,一律按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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