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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2017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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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4

五、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工作

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将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普通高中招生的主要依据,切实改变将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招生唯一标准的做法,坚持以学业考试成绩等级呈现结果作为高中录取依据。

(一)分数线的划定。省教育厅划定五年制高职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市教体局划定省示范高中录取分数线、普通中专和县区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县区教体局划定其他高中的录取分数线。

在省示范高中录取中,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看等级标准,等级标准高的,优先录取;在总分和等级都相同时,按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和化学、政治和历史的科目顺序,单科分数高的,优先录取。

(二)省示范高中、市直学校由市教体局统一录取,其他高中由县区教体局统一录取。五年制高职、中等专业学校实行网上录取。宿城一中“创新型人才实验班”、“中美国际课程班”,宿州二中“珍珠班”、“国际班拓展项目创新特色高中班”、“北京石子助学联谊会资助项目资优班”,由学校自主完成。宿城一中、宿州二中提前批次报名名单于公布中考成绩分数前(时间另行通知)报市教体局基教科、市教育考试中心进行审核,凡兼报的,一律取消其提前批次的录取资格。

(三)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

1、各县区教体局要建立服务考生、方便各类职业学校招生的工作机制,努力增加职业教育的招生量,促进普、职教育协调发展。

2、建立健全中职类学校招生的二次报名和补充录取制度。对未被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应积极引导他们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在优先录取今年参加中考考生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将中职招生对象延伸到往届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同等学力的社会青年、返乡农民工和退役军人。

3、中职招生仍实行“五个放开”政策,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的自主权,调动学校办学积极性。鼓励中职学校自主招生,免试招生。

4、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实行统一网上招生录取。经市教体局审核通过的具有办学资质的中职学校和专业都须进入统一的招生平台,未进入平台的学校和专业不得招生。有关工作将另文具体部署。

(四)继续深化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改革录取办法,拓宽录取渠道

1、为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和促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各县区省示范高中不得跨县区招生。市直的省示范高中已批准的宿城一中“创新型人才实验班”3个班(每班50人,下同)、“中美国际课程班”1个班,宿州二中“珍珠班”1个班、“国际班拓展项目创新特色高中班”2个班、“北京石子助学联谊会资助项目资优班”1个班,可以面向全市在提前批次招生,计划纳入学校总招生计划,不纳入定向生指标分解计划。宿州学院附中30名篮球特长生,计划纳入学校总招生计划。

2、省示范高中部分招生指标分解到各初中(含民办初中),具体分解办法如下:

(1)继续实行将省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解到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的政策。2017年仍按照不低于当地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80%的比例切块分解到初中学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设置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控制线(但不得低于该县区普通高中最低控制分数线)。到校指标原则上根据各初中学校实际在籍、就读满三年且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毕业年级学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并适当向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倾斜。严禁将指标分配与初中升学率挂钩。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实行100%的指标分配。鼓励和支持辖区内示范高中联合招生,学校按生源成绩平行分配,逐步形成示范高中公平竞争机制。对于各县区出现的一些个案问题,由各县区教体局在当地中考方案中具体规定,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2)切实保障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权益。外省、市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与当地学生执行相同的高中招生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区教体局根据本县区实际情况具体制定,保证他们享受与户籍所在地考生同等政策待遇。

(3)5月25日前,各县区教体局将定向指标分配到各初中、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初中升学考试的学生的指标数以文件形式报市教体局基教科、考试中心。同时各学校将定向分配数公示一周。

(4)为保证省示范高中定向指标分配工作公平、公正,各县区教体局应将指标分配依据及分配数字通过媒体或网络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市教体局将及时公布录取的定向生名单。凡是历届冒充应届被查实的,取消其录取资格,指标递补但必须符合录取条件。

3、省示范高中录取历届生,须在统招分数线上提高20分,总比例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5%。

5、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学校严禁巧立名目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前学生等名目招生;严禁到学生家里或利用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拉生源;严禁用“推荐费”、“介绍费”、“信息费”等名义或其他欺骗手段进行招生;严禁与学生签订书面协议或私下进行其他许诺等。对于生源学校,严禁与招生学校或中介人相互串通,向其泄露考生信息(包括学生花名册、成绩册、家庭住址、住宅电话和家长手机等)、提供招生服务、组织输送生源等;严禁有意隐瞒、封锁招生信息或限制考生选报志愿,包办或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等;严禁接受招生学校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参加招生学校组织的可能影响招生工作的各类活动。招生学校或生源学校违反规定的,给予学校、校长、相关教师及其他人员全市通报批评,3年内学校及有关责任人在评优评先、职称晋级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6、普通高中班额人数控制在省教育厅规定的范围内。严禁擅自提前招生,任何学校不得在本校录取工作开始前,不顾考生志愿及分数情况,擅自登记接收考生;严禁招收没有报考本校志愿的考生;严禁招收没有参加初中学生学业考试的学生;严禁招收学校录取分数线下的考生。对于违反招生有关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校长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凡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自行录取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一律不予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予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所造成的后果由招生学校和考生个人负责,并追究相关学校及校长的责任。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对在招生等规范办学行为方面被查处的学校,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招生计划10%的比例相应减少其招生计划,并给予学校、校长、相关教师及其他人员全市通报批评,3年内学校及有关责任人在评优评先、职称晋级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7、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对违反此项规定的省级示范高中,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两年内不得恢复。其他普通高中根据隶属关系由相应的教体局给予处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普通高中不得录取志愿只填报中职类的考生,以及已被中职类学校录取的考生。

8、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加强对民办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管理。民办高中招生统一纳入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年度计划,其招生录取工作在市、县区教体局统一管理下进行。民办普通高中不得自行录取无档案考生,不得私自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严禁买卖学籍,不得委托其他学校代为招生或为其他学校挂靠学籍,严禁以其他学校名义进行招生,不得低于生源地最低录取控制线跨区域招生。对于违反上述及本文件相关规定的,给予学校、校长、相关教师及其他人员全市通报批评,3年内学校及有关责任人在评优评先、职称晋级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各县区教体局要把好民办学校招生条件、招生简章备案等环节,平衡好招生计划,规范招生行为,及时清除挂靠的学籍。民办普通高中违规招生等受到省教育厅或市教体局通报的,年检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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