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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衡阳中小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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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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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衡阳中小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提高学校卫生质量,切实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衡阳市中小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一:衡阳市中小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二:国家学校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摘要)


衡阳市教育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附件一: 衡阳市中小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学校卫生工作管理水平,预防与控制疾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健康与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 学校要成立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室、卫生保健机构、总务(后勤)、教导处等有关部门参与。
  第三条 学校要设立卫生保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做好学校预防保健工作。学生数600人以上规模的中小学校必须配备专职卫生专业人员;其它中小学要配备专(兼)卫生保健人员,也可聘请卫生部门专业人员兼职。班主任要积极参与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掌握学生身体健康状况,了解健康教育课内容。
  第四条 加强校医和保健教师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参加有关学校卫生防疫、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的能力水平。
  第五条 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学校要制订饮食卫生、环境卫生、传染病与常见病防治、学生健康检查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学校每年初要制订卫生工作计划,年终要进行认真总结,并把卫生工作纳入评优评先内容。

第三章 学校健康教育

  第六条 学校要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落实学校健康教育课程计划,通过课堂教学、讲座、活动等各种形式向学生传授健康教育知识,增强学生自我保健意识。根据不同年龄段开设不同内容的健康教育课程,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初中:一学年开足6课时。高中:一学年开足4课时。课程安排做到有教师、有课本、有教案、有课时、有评价。

  第七条 学校要根据不同季节学校疾病预防的重点,通过主题班会、知识竞赛、板报、广播、宣传图片、VCD录像片及多媒体技术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 按照不同年龄开设相应心理卫生和心理健康课程或讲座。初中以上学校应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及时发现并疏导学生的心理卫生问题,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第四章 卫生基础设施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项目必须按规定通过有关卫生部门的评价和监督审核,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通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学校的教室面积、采光、照明、课桌椅配置和隔音效果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人均面积应在3平方米以上,且采光、通风换气良好。生活洗涤水槽人均0.05米以上。
  第十二条 学生食堂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食堂应距污染源25米以上,应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并有防鼠、防蝇、防尘设施,污水排放和废弃物存放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应建有数量足够、方便师生使用的水冲式厕所。其设计和用材应便于通风祛臭、防蝇防蛆、冲洗保洁,粪便处理应实行三格化粪池、净化沼气池或纳入市、镇污水处理系统。粪池要密封,做到不渗漏,不满溢。
  第十四条 学校应使用城镇水厂供应的管网水。没有管网水需使用自备水源的学校,其自备水源周围50米内必须无污染源,并要建有消毒安全设施。
  第十五条 农村中心小学以上学校要设卫生保健室。卫生保健室的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并有上下水设备。保健室的各种图表要上墙。仪器设备最低要达到教育部《中小学卫生室器械设备配备目录》三类标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饮食卫生管理
  学校食堂、副食品店、自备水等必须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学校食堂、副食品店一律不得开办。
  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培训证上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对患有痢疾、伤寒、肝炎、活动性肺炎、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影响食品卫生的人员必须调离岗位。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一)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二)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三)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四)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②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③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④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五)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六)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七)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八)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九)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十)食堂内部的灶台、案板、窗户、排水沟等必须一天一清扫,做好检查、登记。
  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购销和使用的食品实行“阳光公示”。实行定点采购并按规定索证、索票、验收,大宗食品统一从经食品药品监督局和质监部门检测、审定合格的单位进购食堂物资;做到“四上墙”。即:①各进购食堂物资上墙公布;水、米、菜、油、肉类、家禽、豆制品、 配料等物资合格证、化验(检验)单上墙张贴;②进货价格、数量、单位上墙张贴;③每月经费收支情况上墙公开;④师生、家长每月评价结果上墙公示。
  禁止向学生出售变质的食品和“三无”产品;食品加工过程和储藏必须做到生熟分开;餐具必须采用高温或药物严格消毒,并有保洁措施。
  食品及其原料贮存和食品制作间要落实安全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强化安全防范措施,非相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学校必须加强管理,落实责任。不准承包和租赁经营食堂、副食品商店。
  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的管理,定期检测、定期消毒,以保证水质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安全饮用水。向学生提供桶装饮用水的学校,应向供应商索取相关的合格证书。并及时消毒饮水机,做好记录。提供安全饮用水确有困难的学校,提倡走读学生自带开水。
  第十七条 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图书室(馆)、文体、会议场馆应保持清洁、整齐、安静、明亮,要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学生宿舍应保持清洁整齐,并敦促学生经常通风换气、勤晒被褥。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卫生部门指导下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
  保持校园环境清洁整齐,垃圾箱、果壳箱应及时清理。厕所要每天进行清扫、消毒,做到无积水、无积粪、无异味、无蚊蝇。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第十八条 学生个人卫生管理
学生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做到饭前便后要洗手,勤洗澡、勤洗鞋袜、勤换衣物、勤剪指甲、不随意坐在地上或是随意在地上打滚。
  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不喝生水、生吃瓜果要洗烫、不食用变质腐败食物、不暴饮暴食,不偏食、不购买“三无”产品(不符号卫生标准的)。
  爱护校园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随地大小便、不乱扔果皮纸屑,爱护花草树木,不在公共场所乱刻乱画。
  养成良好的就寝习惯。 睡觉前刷牙、洗脸、洗脚,起床后洗脸刷牙,上床前要脱外衣、外裤,防止着凉引起病毒性伤风和传染性肠胃道疾病。
  按要求接种,加强自身的抗病能力,并做好疾病的防控工作。
  加强体育运动锻炼,增强体质,提高身体免疫力。
  第十九条 学校传染病预防与管理
  认真落实晨检制度,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委员要在校医的指导下,及时了解掌握早晨到校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及时做好晨检记录,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
  结合季节特点、传染病流行趋势,重点做好相关传染病的防控工作。春秋学校开学时,要重点做好学校的清洁卫生工作,对学校环境卫生和食堂饮用水卫生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
  学校要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做好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一旦发现传染病疫情,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当地卫生、教育部门,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消毒、隔离等工作,如有必要,学校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生的应急免疫接种工作。
  幼儿园、小学新生入学时,学校要按照《湖南省幼儿、学生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学生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督促无证和漏种儿童及时补证、补种。
  第二十条 学生健康体检和常见病防治
  学校要配合教育局每年组织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体检结束后,学校要将体检结果通知学生家长,使家长及时了解子女的健康状况。学校要对学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疾病及时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转诊复查治疗,对学生的体检结果要进行全面分析,及时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对实验室、医务室危险化学品、药品和有毒菌株的管理,防止因管理失误引发事故。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卫生档案建设。全面详尽地记录学生健康状况、生长发育、常见病、传染病的防治、健康教育以及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章 突发事件预防

  第二十三条 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制度。建立健全师生健康监测制度,对因病缺勤者进行登记汇总并分析,及时发现事件隐患。要加强与所属区域的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的联系,收集本地及周围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提早做好预防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学校传染病爆发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向当地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部门应严格按程序逐级报告,确保信息畅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要求,各地各校要切实承担起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各校主要负责人是校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师生卫生安全、校园稳定工作负总责。在全教育系统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所发生的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认真进行严肃查处。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校卫生安全事故者,教育行政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有关责任人以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国家学校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摘要)

  一、中小学校教学卫生基本标准
  (一)教室
  1.普通教室人均使用面积:小学不低于1.15平方米,中学不低于1.12 平方米。
  2.教室前排课桌前缘与黑板应有2 米以上距离。
  3.教室内各列课桌间应有不小于0.6 米宽的纵向走道,教室后应设置不小于0.6 米的横行走道。后排课桌后缘距黑板不超过9米。 卫生工具要摆放规范整齐(不能成为垃圾角)。

  (二)课桌椅
  1.教室内在座学生应每人一席。
  2.每间教室内至少应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

  (三)黑板
  1.黑板应完整无破损、无眩光,挂笔性能好,便于擦拭。
  2.黑板下缘与讲台地面的垂直距离:小学为0.8~0.9米,中学为1~1.1米;讲台桌面距教室地面的高度一般为1.2米。

  (四)教室采光
  1.单侧采光的教室光线应从学生座位左侧射入,双侧采光的教室主采光窗应设在左侧。
  2.教室墙壁和顶棚为白色或浅色,窗户应采用无色透明玻璃。
  3.教室采光玻地比(窗的透光面积与室内地面面积之比)不得低于1:6。

  (五)教室照明
  1.课桌面和黑板照度应分别不低于150LX和200LX,照度分布均匀。自然采光不足时应辅以人工照明。
  2.教室照明应配备40瓦荧光灯9盏以上,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灯管宜垂直于黑板布置。教室照明应采用配有灯罩的灯具,不宜用裸灯,灯具距桌面的悬挂高度为1.7-1.9米 。
  3. 黑板照明应设2盏40瓦荧光灯,并配有灯罩。

  (六)教室微小气候
  1.教室应设通气窗,寒冷地区应有采暖设备。
  2.新装修完的教室应进行室内空气检测,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可投入使用,并保持通风换气。

  二、中小学校生活设施基本标准
  (一)学生宿舍
  1.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一层出入口及门窗,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2.学生宿舍的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应低于3.0平方米。
  3.应保证学生一人一床,上铺应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
  4.宿舍应保证通风良好,寒冷地区宿舍应设有换气窗。
  5.学生宿舍应设有厕所、盥洗设施。宿舍设室外厕所的,厕所距离宿舍不超过30米,并应设有路灯。

  (二)学校集体食堂
  1.学校食堂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2.食堂应距污染源25米以上。
  3.食堂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
  4.食堂加工操作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装修的墙裙;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装修;配备有足够的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以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5.食堂应当有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时,需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容器),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设备混用。

  (三)学校生活饮用水
  1.学校必须为学生提供充足、安全卫生的饮水以及相关设施。
  2. 供学校生活用水的自备井、二次供水的储水池(罐),应有安全防护和消毒设施,自备水源必须远离污染源。
  3.采用二次供水的学校应取得有效的二次供水许可证后方可向学生供水。
  (四)学校厕所
  1.新建教学楼应每层设厕所。独立设置的厕所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和食堂相距30米以上。
  2.女生应按每15人设一个蹲位;男生应按每30人设一个蹲位,每40人设1米长的小便槽。
  3.厕所内宜设置单排蹲位,蹲位不得建于蓄粪池之上,并与之有隔断;蓄粪池应加盖。小学厕所蹲位宽度(两脚踏位之间距离)不超过18厘米。
  4.厕所结构应安全、完整,应有顶、墙、门、窗和人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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