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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湖南长沙城区中考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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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7

(二)优惠政策

1.具有下列资格的考生,高中学校录取时享受优惠政策:

①烈士子女(凭市民政局证明及烈士证原件)。

②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凭所在军区或所在部队证明和市民政局的证明)。

③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凭市公安局和市民政局的证明)。

④归侨、归侨子女(不含侨眷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凭市侨办、市台办证明)。

⑤少数民族考生。

⑥长沙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的子女和长沙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凭市委组织部或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证明)。

⑦全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单科成绩(指语文、数学、英语、文综和理综五科)进入排名前千分之一且未享受提高学业成绩等第者。

2.享有优惠政策资格的考生(第⑦条除外)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学校。其中少数民族考生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学校后,学校统一于4月20日—22日到市教育局中招办办理相关手续。

3.请学校将享有优惠政策资格的考生(第⑦条除外)材料于6月2日—3日统一交市政府政务窗口,市教育局中招办于6月6日—7日审核,过期不予补办。

4.各初中学校必须将市教育局中招办审核反馈的符合政策优惠条件的学生名单,于6月8日在校内张榜公布;语文、数学、英语、文综和理综五科中单科成绩进入排名前千分之一名单由市教育局中招办在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公布的同时予以公布。凡有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考生的优惠政策资格,并对有关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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