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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关于2014年普通高中招生实行优录和照顾政策的通知

编辑:sx_fengzb

201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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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东风分局、十堰经济开发区文教卫局、武当山特区教育局、各普通高中、城区各初中:

为落实好省市优抚、侨眷和民族等政策,鼓励广大中学生树立创新意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市教育局决定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实行优录、照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录、照顾对象

1.烈士子女,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2.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子女;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4.散居少数民族考生;

5.初中阶段独立取得国家专利部门授予的专利证书的;

6.初中阶段与他人合作方式取得国家专利部门授予的专利证书的;

7.非体育特长生中:

(1)初中阶段参加省教育厅组织或省教育厅、省体育局联合组织的省级及以上中学生综合或单项运动会获第一至第六名(含集体项目和个人项目,以下同)的;

(2)初中阶段参加市教育局组织或市教育局、市文体局联合组织的市级中学生综合或单项运动会获第一、二、三名的;

8.体育特长生中:

(1)初中阶段参加省教育厅组织或省教育厅、省体育局联合组织的省级及以上中学生综合或单项运动会获第一至第六名的;

(2)初中阶段参加市教育局组织或市教育局、市文体局联合组织的市级中学生综合或单项运动会获第一、二、三名的;

(3)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标准的;

9.农村独生子女女儿户家庭考生。

二、优录、照顾办法

1.对符合上述第1、2、3、4条的考生学业考试总分增加5分参加高中录取。其中1、2条中的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和消防、武警、公安战线的军人。

2.对符合第5、6条的考生学业考试总分增加10分参加高中录取。

3.第7条中对参加省教育厅组织或省教育厅、省体育局联合组织的省级及以上中学生综合或单项运动会获第一、二名的运动员和参加市教育局组织或市教育局、市文体局联合组织的市级中学生综合或单项运动会获第一名的运动员,总分加15分参加高中录取;对参加省教育厅组织或省教育厅、省体育局联合组织的省级及以上中学生综合或单项运动会获第三、四名的运动员和参加市教育局组织或市教育局、市文体局联合组织的市级中学生综合或单项运动会获第二名的运动员,总分加10分参加高中录取;对参加省教育厅组织或省教育厅、省体育局联合组织的省级及以上中学生综合或单项运动会获第五、六名的运动员和参加市教育局组织或市教育局、市文体局联合组织的市级中学生综合或单项运动会获第三名的运动员,总分加5分参加高中录取,加分不累计。各级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在审核此项内容时必须既审核获奖证书又审核运动会秩序册和成绩册。第7条只针对非体育特长生加分。

4.对符合“一、8(1)”条要求的运动员,中考文化成绩按分数线的70%录取;对符合“一、8(2)”及“一、8(3)”条要求的运动员,中考文化成绩可比分数线降低30分录取。各级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在审核此项内容时必须既审核获奖证书又审核运动会秩序册和成绩册(或国家二级运动员名册)。第8条只针对参加全市统一测试合格的体育特长生执行,对非体育特长生无效。

5. 对符合第9条的考生学业考试总分增加10分参加高中录取。

符合几项优录和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以最高分为准,不累计加分。

三、优录照顾对象的申报与审查

1.符合优录和照顾条件的初中毕业生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由当地政府、民政、宗教管理、计生委等部门的证明材料或颁发的证件,填写《2013年十堰市普通高中优录、照顾考生申请表》(见附件1、2,要求一式四份,以下简称《优录申请表》),学校将所需材料整理汇总后,交县市招办,县市招办将初审合格的优录、照顾考生名单整理汇总后填好《十堰市2013年普通高中招生优录、照顾对象花名册》(见附件2,以下简称《优录花名册》),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于5月17日前交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城区各初中和武当山中学于5月17日前将《优录申请表》、《优录花名册》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各单位必须按通知要求对申报优录、照顾的初中毕业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指导他们填写好相应的表格。各单位交来的《优录申请表》和《优录花名册》必须填写完整,相关印章齐全,否则不予办理。

2.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上报学生材料的真实性,经确认后,将优录、照顾考生名单通知县市招办、城区初中和武当山中学,在考生所在学校和十堰教育信息网同时公示三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市教育局将签署意见的优录、照顾考生申请表返回县市招办、城区学校、武当山中学,一份装入考生资料袋,一份由县市教育局留存,一份由审查单位留存,一份由市教育局留存。

四、优录、照顾对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符合1、2、3条的优录生必须具有相关的军人证、残疾军人证或侨眷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具有公安部门提供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在附件1的“县级及以上教育、科技、民政、侨务、民族宗教部门、计生委意见”一栏中必须有县级及以上民政局的印章。

2.符合第4条的优录生必须具有公安部门提供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在附件1的“县级及以上教育、科技、民政、侨务、民族宗教部门、计生委意见”一栏中必须有县级及以上民族宗教局的印章。

3.符合第5、6条的优录生必须具有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附件1的“县级及以上教育、科技、民政、侨务、民族宗教部门、计生委意见”一栏中必须有县级及以上科技局的印章。

4.符合第7、8条的优录生必须具有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附件1的“县级及以上教育、科技、民政、侨务、民族宗教部门、计生委意见”一栏中必须有县级及以上教育局的印章。

5.符合第9条(父母、考生本人户口都在农村,并且家里只有一个独生女儿)的优录生必须具有户口本、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在附件2的各栏中必须印章齐全。在审查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项:

(1)户口在十堰市外的农村独生子女女儿户家庭的考生不享受此项优录政策。

(2)父母户口不在一起但未离婚的需提供父母双方和考生本人的户口本、父母的结婚证明及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

(3)父母离异后户口不在一起的需提供父母双方和考生本人的户口本、父母的离婚证明及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

(4)父或母一方去世的需提供考生本人的户口本、未去世一方的户口本、去世一方的死亡证明及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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