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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恩施中考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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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6

(四)录取原则

1.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促进公平。

2.不录取未报名的考生,不录取无志愿的考生。考生一经录取,不退录、不换录。

3.平行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投档,即先将填报了某一批次志愿的所有考生按照中考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然后根据排序先后将考生志愿投档到排位靠前且有计划余额(“未录满”)的招生单位。排序时,若总分相同则依次按文化课统考总分、语文统考分、数学统考分从高到低排序。前一考生志愿投档结束后才能对下一考生的志愿进行投档。具体对某一考生投档时,按同一批次的志愿先后顺序依次检索,将档案投给第一个有计划余额(“未录满”)的招生单位,后续志愿不再检索,结束本批次投档;若依次检索完该生本批次所有志愿,均不符合投档条件,则该生本批次“掉档”落选,结束本批次投档。

教育精准扶贫专项计划的录取也遵循平行志愿的录取规则,恩施高中及县市一中教育精准扶贫专项计划视为单独的招生单位。

4.普通高中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中考成绩录取。中职学校根据考生志愿预录取,考生报到后办理正式录取手续;中职学校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录取结束后,招生学校根据录取名册签发由州教育局监印、统一编号、加盖录取学校章和州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是新生注册学籍的唯一依据。

6.划定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低于此分数线的考生不能录取到普通高中学校。“五年一贯制”和“3+2”学校(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为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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