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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承德中考招生:中考和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编辑:sx_xiexh

2014-02-24

2013年承德中考招生:中考和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教育局、市直中学: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冀教基[2013]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承德市2013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中考和普通高中招生改革

1、继续实行毕业考试和升学考试“两考合一”。为了有效监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学水平,减轻学生考试负担,继续实行毕业考试和升学考试“两考合一”的办法。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组织好毕业生的报名和考试工作,所有初中毕业生都必须参加毕业与升学考试,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学生报名和参加考试。

2、继续实行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不包括承德八中、河北蒙中)公助生招生指标全部按比例平均分配到初中学校的办法,实行分校录取。承德一中、承德二中、承德八中、双滦实验中学、河北蒙古族高中面向全市招收部分学生,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3、继续将体育和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试成绩直接记入考生中考成绩,其中体育成绩满分30分,理化实验操作考试抽考其中一科,满分20分。

4、将民族团结教育课程内容纳入中考考试范围。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族团结教育课程教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09]67号)要求, 2013年,全国统编初中阶段《民族团结教育教材·民族政策常识》的教学内容,继续列入全省初中毕业生升学文化课考试“文科综合”科目中的思想品德学科试题范围,试题分值不低于思想品德学科分数的15%,即民族团结教育占7分。

5、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中考工作。根据《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3〕1号)规定,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初中教育,不考虑就读年限,只要具有我市初中学籍,就可在学籍所在学校参加中考报名,享受学籍所在学校学生同等待遇。流出我市的随迁子女无法在流入地参加中考,需要回我市参加考试的,可持外地学籍证明、户口证明到户籍所在县区的招生办公室报名,与所在县区考生享受同等待遇。各县区要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障这些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

6、进一步保障残疾学生公平参与考试、升学的权利。对持有残疾人证的听力障碍学生,经本人申请,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可以免外语听力测试,其外语成绩按笔试成绩折算成满分值。因残疾、伤病丧失运动能力的学生,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可免予体育考试,身体素质测试部分按满分的70%计入升学考试总分

二、进一步规范中考和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

1、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是中小学考试与评价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建

立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领导机构,把握好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中考报名资格认定、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指标分配、划线录取、中考加分政策等重要环节;要根据初中毕业以及高中招生工作的需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足额保证所需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执行我省中考收费政策,严禁以中考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13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召开家长会等多种途径进行广泛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做到宣传准确、解释到位,争取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2、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管理。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招收学生,不得以奥数等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坚决禁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奥数培训、奥数竞赛等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参与此类培训班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并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生源数量等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期间必须公开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办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进一步加大对中考中招工作的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初中毕业年级课程或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乱编滥印各种形式的复习资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不得让学生提前毕业离校;不得进行各种名目的区域性升学模拟考试。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必须以中考成绩及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为录取依据,不得录取无中考成绩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单独组织招生考试或依据竞赛成绩单独录取;不得在规定的招生时间前以任何形式提前录取;不得派出人员或聘请人员在规定的生源地以外的地方开展招生业务;不得以金钱、实物或其他形式收买或变相收买学生;不得以收取押金、扣押档案等方式限制学生报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学校、教师和学生排名或公布名次。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实施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分配到校,规范学籍管理是基础。各县区、学校必须严格规范初中学籍管理,初中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不得随意转出或接收学生,严禁空挂学籍和无学籍就读。对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出现未经批准转出或接收学生、虚假中考报名等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减少该校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分配指标,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各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的学生,均须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中实行电子注册,方可取得学籍;不符合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不断完善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改革的各项配套制度。严格公示、诚信、监督、奖惩等环节,确保考试、招生的公平公正,杜绝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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