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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海南中考工作意见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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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5

(五)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1.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继续设立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省一级学校和面向全省招生的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各考试学科成绩均达到C等及以上、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达到B等及以上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时,对考试学科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的要求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另行确定。

3.已被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不予退档,其他学校不得重复录取。

4.市县(单位)重点普通高中学校“指标到校”招生计划比例确定为:省一级学校的“指标到校”计划占本校招生总计划的比例不得低于40%,其余学校不得低于35%。

5.文体特长生招生指标不得超过本校招生总计划的6%。

6.民办高中学校(除公费生计划)继续实行自主招生。鼓励优质民办高中学校拿出一定比例的计划统一招收“公费生”(不少于50人),经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报省教育厅批准,列入第二批次录取。

为鼓励民办高中学校自主招生,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在学业水平考试结束后,经民办高中学校、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三方自愿签订录取协议,并报当地中招办同意,可分别在提前批录取前和第一批录取之后、第二批录取之前录取该生,但录取学校须分别在提前批录取前和第二批录取前,及时将协议录取考生名单及协议书报省教育厅中招办备案,以免重复录取。若考生中考成绩达不到省定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其与民办高中学校所签录取协议无效。如该生考试总分达到该民办高中学校公费生录取分数线的,则占用该民办高中学校公费生计划。

(六)有五年一贯制招生的高等学校招生录取

五年一贯制招生设立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从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中择优录取新生。

(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

报考中高职“3+2”连读、中高职“3+2”分段培养及中职与普通本科“3+4”分段培养试点班的考生,根据报考志愿统一出档,择优录取,录取后不予退档(因招生人数过少而办不成班的除外)。报考中职与普通本科“3+4”分段培养的考生必须具有海南户籍和学籍,且学业水平考试分数要达到八科满分的65%以上才能被录取。其他报考中职学校的考生继续实行报名注册入学,不集中在录取场统一出档,但各中职学校要优先录取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要根据省教育厅中招办提供的报考志愿等相关信息进行宣传、发动,组织学生注册入学,开学后办理相关录审手续。

四、优惠照顾政策

(一)符合以下各类条件且报考普通高中,高职高专学校,中高职“3+2”连读、中高职“3+2”分段培养或中职与普通本科“3+4”分段培养试点班的考生,在录取时给予在各考试学科原始分总分上相应加分照顾(符合多项的,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项,加分名单将予公示):

1.革命烈士子女,加20分。

2.以下六类情况中的任何一小项者,加5分。

(1)现驻三沙市的军、警部队现役军人和有关单位干部职工(驻岛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子女;

(2)初中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宋庆龄奖学金的考生,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省级二等奖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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