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福田中学学校章程

编辑:sx_baiw

2014-01-23

精品学习网为大家介绍关于深圳市福田中学学校章程,考生们应多了解一些中考信息,对大家会有很大帮助的。

福田中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中学;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98号;邮编:518033.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办高级中学;学制:3年。

第四条 学校核心理念:教育是为了生命主体的自由和幸福; 校训:一切为了祖国;校风:崇实、求是。

第五条 学校育人目标:为文明中国培养合格公民。

第六条 学校宣言:我根植于特区之中心城区,是广东省首批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办学四十余载,我积淀了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课改近十年,我彰显了鲜明的“自主发展”特色。追昔抚今,当我今天确立“教育是为了生命主体的自由和幸福”的理念时,就意味着我的梦想又随着特区引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一轮变革再度飞扬。“思想之自由与心灵之幸福”是在“争创首善之区、建设幸福福田”背景下,对校训“一切为了祖国”的诠释。正如胡适先生所言:“祖国因你而存在,祖国为你而存在。你自由,祖国便自由;你幸福,祖国便幸福。”它呼唤我们行动起来,使学校的一切工作都以“民主与平等”为基本取向和重要特征,以“示范与特色”为发展动力和领先标志,努力为文明中国培养合格公民。

我要牢记:“吃得苦中苦、方享福中福”的古训,不忘“失败不是命运,成功不会偶然,刻苦成就事业,现在创造未来” 的口号,努力做到:让学生自主发展、快乐学习,让教师学术发展、幸福施教,让学校品质发展、智慧育人,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全心缔造我的美好愿景:“办特区一流教育、创华夏品牌学校”。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

第九条 校长的职责和权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二)实施任期目标责任制;

(三)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

(六)坚持学校重大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主动向党组织通报工作,重大决策要事先征求党组织的意见,接受党组织的组织监督,支持党组织开展工作,保证党组织必要的工作经费;

(七)充分发扬民主,重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的民主监督;

(八)支持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为他们提供条件和经费保障,发挥他们在办学和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九)协调校内外各方面的关系,发挥学校教育的社会功能和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十一)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的编制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人员岗位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数,聘任中层干部;

(十二)根据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保证招生工作的规范、公开和有序,制定学校的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确定教学进度,开发校本课程,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十三)制定预算编制、财政收入、财政支出、政府采购、会计工作、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

(十四)行使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党组织的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的基本职责:

(一)保证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

(三)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

(四)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开展党建工作,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广泛开展党员主题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五)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六)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

(七)加强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八)领导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十)全面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一主两翼”管理体制。以“校长负责制”为主,以“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为辅,学校其他各种工作制度有机配合。在“一主两翼”新型管理体制中,“校长负责制”是中心,教代会侧重于协调学校内部关系,校务委员会侧重于协调学校外部关系,两者构成“校长负责制”的辅助决策系统。对涉及教职工和学校管理的相关事项,只有经过辅助系统的前置性审议,才能更好地转化为学校或者校长的决定,并通过学校其他执行系统得以落实。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每3年(5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必须进行表决,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应当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教职工)出席大会,经应到会正式代表(教职工)过半数同意,表决方有效。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是在校长负责制前提下,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完善内部管理体制的一种新型制度。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社区代表、专家等人员组成,他们的责任是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进行协调和审议。

第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校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提高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青年教师委员会的宗旨是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整合青年教师资源、关注青年教师发展、努力为学校培养一批高素质的青年人才。

第二十条 学校设学科组,由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政治 、地理、传媒、艺术、体育、现教等组成。学科组负责学科教学与教学教研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用。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用、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诉机构提出申诉。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对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四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诉机构提出申诉。学生受处分后,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的,一学期后,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可撤销处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十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习惯。

第四十一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不随意停课,如遇灾害性天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八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同所在街道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四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危房。

第五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六条 学校可按有关规定举办校办产业,从学校实际出发组织师生勤工俭学。不得以向学生摊派钱、物代替勤工俭学。

第五十七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生效。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照本章程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凡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中学

二零一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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