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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东汕尾中考录取及录取照顾政策

编辑:sx_bilj

2014-05-26

根据《汕尾教育信息网:2014年中考招生工作规定》得知,2014广东汕尾中考录取及录取照顾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1.招生录取原则和办法

(1)公办学校计划内生、择校生和民办学校统招生、成本生,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初中学业考试成绩总分(含体育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学生志愿进行。提前批招生学校按招生计划数1∶1比例划线录取。其它批次招生学校由县(市、区)结合今年招生计划数与历年来学生报到情况确定比例划线录取(划线比例报我局备案)。

(2)公办省一级及以上学校的计划内生(含指标生)计划,只录取招收应届初三、综合素质评价C级以上(含C级)的考生。

(3)根据《关于推进广东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9〕26号)要求,2014年我市全面推进“指标到校”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公办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一级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辖区初中学校的比例为20%,原则上降低30分录取。市直公办省一级及以上学校的指标生的录取办法按《2014年汕尾市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一级普通高中部分招生指标直接分配到初中学校的实施方案》执行;县(市、区)所属公办省一级及以上学校的指标生的录取办法由各县(市、区)具体制定实施,有关方案需报我局备案。

(4)同批次设置有多个志愿,考虑到招生学校之间入围分数线有一定差距,同所招生学校录取第二志愿最低录取分数线比第一志愿最低分数线高10分,第三志愿最低录取分数线比第二志愿最低分数线高10分,其它以此类推。

(5)华师附中校本部的招生,按省给定的招生计划,市已根据各县(市、区)初三学籍人数下达指标数,各县(市、区)按指标数1∶1的比例报送推荐对象。

(6)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择校生的招生录取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招〔2014〕6号)和《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14〕27号)规定的“三限”政策。2014年秋季,普通高中以学校为单位招收的择校生占该校招收计划内生总数(不含择校生)的比例为:省一级及以上学校控制在10%以下,市一级及以下学校控制在8%以下。各高中学校,特别是提前批、第二批招生学校,要按上级有关要求制订择校生的录取细则,经市、县(市、区)两级教育局审核后,于5月30日前向社会与考生公布。

(7)民办学校优秀扶贫生录取。被民办学校列为优秀扶贫生资助对象的考生,以考生及其监护人与民办学校签订的协议为凭证,作为民办学校拟录对象,由学校在7月3日前自行组织招生录取,经市、县(市、区)审核、审批后录取的,不再参加其他学校的录取。如出现计划空缺时,计入该校成本生计划。

(8)普通高中原则上只录取参加今年中考的考生。

(9)今年普通高中将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2.招生录取工作

全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由市、县(市、区)招生部门组织,统一在广东省高中阶段招生服务平台进行操作录取,不得使用其它录取方式。

(1)录取安排

为有利于做好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的招生任务,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提前批招生学校的录取在7月8日前进行,由市负责,具体工作另行通知;其他批次招生学校的录取,由各县(市、区)负责,录取工作必须在7月13日以前完成(7月14日至7月24日“广东省高中阶段招生服务平台”系统关闭),7月15日前将录取学生名册和附件5报市普通高中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录取工作为组织补录,时间7月25日至8月底,由各县(市、区)普通高中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录取结果报市普通高中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

(2)确定为华师附中校本部推荐对象的考生,各县(市、区)、学校应于7月17日前将其档案(含志愿表、中考成绩单、综合素质评价及相关获奖证书等)送市普通高中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集中送华师附中校本部审批录取。

(3)学生建档要求。考生的志愿表、综合素质评定等级、中考成绩等,可采用电子档案;考生的其它有关材料,须提供纸质材料。在外地就读回户口所在地报考的考生,其“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等级”由各县(市、区)或寄考学校凭考生毕业学校提供的评定等级证明负责录入,并进行校对确认。各县(市、区)必须于6月20日前将各校考生及监护人签名确认后的“汕尾市201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等级”(均按准考证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收齐备查,同时将初中毕业综合素质评定等级数据报我局基础教育与成人职业教育科。

(4)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由各县(市、区)根据市统一格式印制(样式见附件3),招生学校根据市、县批准的录取名册填写发放。

(5)各学校应按要求将新生学籍的电子表格数据(含考生号、学号、姓名、性别、各科成绩和总分等)以及纸质名册(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一式3份,由县(市、区)汇总后以县(市、区)为单位于9月底前报我局基础教育与成人职业教育科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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