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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重庆中招招生行为“十条禁令”

编辑:sx_xiexh

2014-02-24

从重庆市教委了解到,市教委印发了《规范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行为的十项规定》,也是规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行为的“十条禁令”,其中规定任何学校不得在6月20日前录取小学和初中新生,不得在7月10日前录取高中新生。

2011年重庆中招招生行为“十条禁令”

禁令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组织未经批准的招生考试,招生学校不得私自设立考点,举行或变相举行招生考试,不得通过未经批准的考试、面试招录新生。另外,严禁以任何形式买卖生源、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涉学生志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学生自由填报志愿,不得更改学生志愿,不得私自扣留学生志愿填报密码卡或刮开密码卡代学生填报志愿。

关于新生招录的时间,禁令也作了规定。任何学校不得在初中毕业考试前招录学生,不得在6月20日前录取小学和初中新生,不得在7月10日前录取高中新生。严禁中介招生,生源学校不得向中介机构提供生源和初中毕业生信息。

招生宣传方面,招生学校不得向家长和考生进行不实宣传,不得违规向学生和家长承诺或资助,不得以媒体发布等形式宣传高考中考成绩,不得诋毁其他学校。

收费方面,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不得违背“三限”政策,任何学校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中职学校未经审批不得与高等学校联合办学,并以此名义招收大专或成人本科学生。此外,严禁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同一学生不得同时取得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学籍,普通高中不得招收通过中职学校将户口转入本地的市外学生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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