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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4年安徽芜湖中考招生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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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3

三、积极推进改革,继续坚持和完善普通高中招生制度和政策

(一)继续坚持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校政策,将省级示范高中学校非择校生招生计划的80%(芜湖县为100%)切块分配到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指标分解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促进作用,科学确定分解因素,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不能形式上分解而实际上走过场。全面取消市区普高择校生,市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全部为统招生。严格控制中考政策性加分,进一步清理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中考加分政策。进一步完善、规范普高艺体特长生招生办法,确保公平、公正。鼓励和支持示范高中的联合招生,各校按生源成绩平行分配,逐步形成示范高中的公平竞争机制,充分调动示范高中的办学积极性。继续试行优秀初中毕业生和特长生保送或直升普通高中的制度,保送或直升工作要尊重学生本人的意愿,要保证推荐办法、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公开。积极推动普高多样化发展,加大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相互渗透力度,鼓励开展综合高中办学模式试点。

(二)进一步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其招生计划和办法须经所在市、县教育部门批准。民办普高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可以跨市招生,但应经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不得自行录取无档案考生。民办普通高中要在各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规范的学生电子学籍,并纳入各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对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自行录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一律不能建立和获得学籍,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不得私自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严禁买卖学籍,不得委托其他学校代为招生或为其他学校挂靠学籍,严禁以其他学校名义进行招生。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好民办学校招生条件、招生简章备案等环节,平衡好招生计划,规范招生行为,及时清除挂靠的学籍。民办普通高中违规招生等受到省教育厅通报的,年检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限期整改。

(三)推进招生录取办法改革。要进一步做好“网上阅卷”、“网上评分”、“网上填报志愿”、“网上录取”工作,确保中招录取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进一步完善“考试分数+综合素质评价”的录取方式,做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工作,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我市高中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进一步加强中职招生工作,努力扩大中职招生规模

(一)继续坚持“五个放开”政策。进一步扩大中职学校招生自主权,调动学校办学积极性。要鼓励中职学校自主招生、免试招生。鼓励中职学校与企业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开办多种形式的“订单班”。

(二)建立健全中职类学校招生补录制度。对未被普高录取的考生,应积极引导他们报考中职学校。各招生学校要拓宽思路,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将中职招生对象延伸到往届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同等学力的社会青年和返乡农民工。

(三)进一步完善宣传、引导机制。要正面引导社会宣传舆论导向,努力营造和谐的中职招生氛围。各单位要根据我市《中考中招政策培训方案》,结合实际,认真拟定本单位的政策培训工作计划,在考生填报中招志愿前,坚持对考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不少于六课时的宣传、培训、指导和政策解读。要主动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加大对中职学校招生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大力宣传中职教育国家资助政策,向考生和家长全面介绍中职学校的办学、就业情况及招生计划、专业情况等。要在全社会营造出有利于中职招生、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吸引更多优秀学生报考中职学校,努力扩大我市中职招生规模,进一步优化普职招生比例。

(四)进一步健全中考中招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考核激励机制。要将招生纪律执行情况,高中阶段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中职学校招生情况,列入到对县、区教育工作年度考核;把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升学率特别是到中职学校的升学率作为考核各初中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指标。继续强化中考中招工作尤其是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的奖励制度和通报批评制度,对于严重违规招生行为,在全市通报的同时,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狠抓“四率”,即努力提高初三毕业生巩固率、中考报考率、填报志愿率和录取报到率,确保我市中考中招工作总体目标的顺利实现。

五、严肃纪律,进一步规范考试、招生秩序

(一)加强考务管理,规范考试秩序

要建立健全中考组织管理制度,规范中考组织管理程序。要充分认识中考考试环境综合整治的必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规范考试秩序,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狠抓考风考纪,坚决杜绝任何舞弊行为。

(二)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加强考生信息管理

要以试卷安全保密为重点,全面加强对试卷、考生电子档案以及相关数据信息等的安全保密工作。各级招生机构和相关学校要严格执行考生信息系统采集标准,保证信息采集真实完整。要切实加强对考生数据信息的管理,严防被未经许可的招生单位和“黑中介”利用,扰乱正常的招生考试秩序。

(三)各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均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不得招收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的学生。凡违背此项规定招收的学生不能建立和取得学籍,更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对违规招生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是示范高中的,取消其示范高中称号。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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