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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宿州中考招生录取政策解读

编辑:sx_zhangby

2014-02-24

2013年宿州中考招生录取政策

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013年宿州中考招生录取政策将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普通高中招生的主要依据,切实改变将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招生唯一标准的做法,坚持以学业考试成绩等级呈现结果作为高中录取依据。

(一)分数线的划定。省教育厅划定五年制高职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市教育局划定省示范高中录取分数线、普通中专和县区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县区教体(育)局划定其他高中的录取分数线。

(二)省示范高中,五年制高职、中等专业学校,市直学校由市教育局统一录取,其他高中由县区教体(育)局统一录取。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不得提前录取,一经发现,将减少招生计划,并追究校长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

1、各县区教体(育)局要建立服务考生、方便各类职业学校的工作机制,努力增加职业教育的招生量,促进普、职教育协调发展。

2、建立健全中职类学校招生的二次报名和补充录取制度。对未被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应积极引导他们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在优先录取今年参加中考考生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将中职招生对象延伸到往届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同等学力的社会青年和返乡农民工。

3、中职招生仍实行“五个放开”政策,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的自主权,调动学校办学积极性。鼓励中职学校自主招生,免试招生。

(四)继续深化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改革录取办法,拓宽录取渠道

1、为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和促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各县区省示范高中不得跨县区、市招生。对违规跨市招生的省级示范高中,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市直的省示范高中除已批准的“创新型人才实验班”和“珍珠班”(各50名指标,该指标列入学校的总招生计划,提前录取)可以面向全市进行招生外,其他的招生计划均在埇桥区范围内使用。

2、为探索普通高中学校多样化发展新途径,开展普通高中学校多样化发展实验,开通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直通立交桥,充分发挥普通高中学校办学优势,为学生提供多元化的学习机会和资源,建设特色高中和综合高中,2013年在部分普通高中学校试办综合班。由县区教体(育)局提出申请,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3、省示范高中部分招生指标分解到各初中(含民办初中),具体分解办法如下:

(1)县区教体(育)局将省示范高中非择校生招生计划的70%定向分解到各初中。农村初中定向生比例要高于城区初中定向生比例,以促进初中教育均衡发展。

(2)定向生对象为初中应届在籍生,并须在该校就读2年以上,转学不足2年的学生不得享受定向生待遇。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初中升学考试的,在县区教体(育)局报名,由县区教体(育)局根据报名人数,确定省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配数。借读生不得享受定向生待遇。

(3)定向生的录取纳入计划内录取工作统一进行,在市划定的统招录取控制线下,最多降80分录取。录取时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没有用完的定向指标,收回后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应届初中毕业生,录满为止。

(4)5月25日前,各县区教体(育)局将定向指标分配到各初中、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初中升学考试的学生指标数以文件形式报市教育局基教科、考试中心。同时各学校将定向分配数公示一周。

(5)为保证省示范高中定向指标分配工作公平、公正,各县区教体(育)局应将指标分配依据及分配数字通过媒体或网络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市教育局将及时公布录取的定向生名单。凡是历届冒充应届被查实的,取消其录取资格,指标作废,不再递补;学校校长就地免职,三年内不得任用。县区处理不到位的,减少明年该校的定向生指标。

4、省示范高中录取历届生,须分别在统招和择校分数线上提高20分,总比例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5%。

5、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学校严禁巧立名目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前学生等名目招生;严禁到学生家里或利用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拉生源;严禁用“推荐费”、“介绍费”、“信息费”等名义或其他欺骗手段进行招生;严禁与学生签订书面协议或私下进行其他许诺等。对于生源学校,严禁与招生学校或中介人相互勾结,向其泄露考生信息(包括学生花名册、成绩册、家庭住址、住宅电话和家长手机等)、提供招生服务、组织输送生源等;严禁有意隐瞒、封锁招生信息或限制考生选报志愿,包办或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等;严禁接受招生学校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参加招生学校组织的可能影响招生工作的各类活动。招生学校或生源学校违反规定的,取消学校评优达标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并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校长的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教师,三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调离教师岗位,取消教师资格,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普通高中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各校招收的择校生均不得突破本校招生计划(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普通高中、综合高中班,班额人数控制在省教育厅规定的范围内。严禁擅自提前招生,任何学校不得在本校录取工作开始前,不顾考生志愿及分数情况,擅自登记接收考生;严禁招收没有报考本校志愿的考生;严禁招收没有参加初中学生学业考试的学生;严禁招收学校录取分数线下的考生。对于违反招生有关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校长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凡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自行录取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一律不予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予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所造成的后果由招生学校和考生个人负责,并追究相关学校校长的责任。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

7、普通高中不得录取志愿只填报中专、职高类的考生,以及已被中专、职高录取的考生。

8、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 加强对民办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管理。民办高中招生统一纳入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年度计划,其招生录取工作在市、县区教体(育)局统一管理下进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可以跨市招生,但需经市教育局和生源所在市教育局备案同意,不得自行录取无档案考生。不得私自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严禁买卖学籍,不得委托其他学校代为招生或为其他学校挂靠学籍,严禁以其他学校名义进行招生。对于违反上述及本文件相关规定的,市教育局将减少或取消下一年度该学校的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各县区教体(育)局要把好民办学校招生条件、招生简章备案等环节,平衡好招生计划,规范招生行为,及时清除挂靠的学籍。民办高中在当地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上完不成招生计划的,可在最低控制线下适当下调,下调分数最高不得超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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