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实施细则》

2011-06-27 15:20:16 字体放大:  

第六条 办理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小区开户提交下列材料:

(一)郑州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小区开户登记表(表二);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屋提交);

(四)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屋提交);

(五)拆迁安置通知单(拆迁安置房屋提交);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开户提交下列材料:

(一)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房出售单位登记表(表三);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提交的出售公房的请示;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出售商品房屋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数额、时限、地点、交存方式等情况一次性告知业主,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八条 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提交下列材料:

(一)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房出售单位登记表(表三)(公房提交);

(二)郑州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登记表(表四)(商品房屋提交);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屋提交);

(四)房屋安置通知单(拆迁安置房屋提交);

(五)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买卖合同(转移登记房屋提交);

(六)公房售房单位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提交的出售公房的请示(公房提交);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商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代交未售出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郑州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未售代交登记表(表五);

(二)房屋状况表、分丘图;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对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予以稽核,并出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证明。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稽核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区门牌号证明;

(二)小区楼幢号证明;

(三)房屋状况表、分户图;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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