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
行政强制执行作为一种要式行政行为,实施的具体方式必须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执行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实施。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可以采用行政强制措施。下面以强制执行的对象为参照,介绍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方式。
1.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在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依照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和法律的规定,对义务人的财产实施的具体强制执行方式。
(1)强制划拨。如果义务人不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通知银行从义务人的存款中强行划拨相当数额的金钱。如某单位拒不缴付罚没款,有关机关可以从其开户银行中强制划拨。
(2)强制扣缴。如果义务人不肯履行缴纳金钱的义务,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从义务人的另一笔款项中扣除并代为缴纳。强制扣缴与强制划拨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形式上不同。后者是指在银行账目上的变动,前者则是指扣除或取出实币。
(3)强行退还。强行退还目前仅限于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五十条规定,对违反该条例规定侵占土地的,可以责令其退还违章占用的土地。
(4)强行拆除。对于违章建筑在规定期限内不自动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强行拆除。
另有如罚缴滞纳金、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抵缴等都属于对财产的强制执行方式。
2.对人身的强制执行方式对人身的强制执行方式,是指当义务人不履行法定的人身义务或拒不接受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人身处罚时,执行机关依强制执行程序对其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这类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
(1)强制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拘留。
(2)强制传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3)强制履行。根据兵役法的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二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的,经教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4)遣送出境。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3.对行为的强制执行方式对行为的强制执行方式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某些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义务时,执行机关依照行政强制执行程序,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目前仅有个别法律对此作了一定的规定。如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负有自己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的义务。如果专利权自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专利局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另有如强制检定、强制服兵役等。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除应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以外,还应遵循如下特有的原则:
1.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强制执行和说服教育,都是实现和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当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而说服教育又难以解决问题时,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行政目的有效实现,行政机关只能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敦促、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只有贯彻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才能保证行政权的实现,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依法强制执行的原则依法强制执行原则是行政强制执行中贯彻始终的最基本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1)行政强制执衍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且必须要由有权机关予以执行。2)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必须合法,即有执行权的机关只能采取法律规定的具体的执行措施。3)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因为行政强制执行是较严厉的行政手展,必须有严格的程序保障强制执行的实施。4)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有事后的补救措施,对违法的强制执行应有救济手段。
3.强制执行适当的原则这项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时应该做到客观、适度、符合理性:1)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要合理。行政强制执行以迫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为目的,行政机关超过这一目的行使强制执行权,则违反目的合理的原则。2)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要得当,其程度应从轻到重。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应保障相对人的基本权益。如在实施财产强制执行时,应维持被执行人最低生活限度和保证其履行法定瞻养义务,对相对人实施拘留强制,应以体力限制为原则,而不得使用器械。
4.目的实现原则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明确的,一旦目的达到,即相对人及时地完全地履行了义务,强制措施即应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