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复习指导(2)

2012-03-13 10:06:23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1F431022掌握防汛抗洪方面的紧急措施

《防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行政首长负责是指全国由国务院负责,省、市、县由省长、市长、县长负总责。在统一指挥的原则下,以分级分部门负责为基础实现防汛抗洪工作的统一指挥。

汛期一般分为春汛(桃花汛)、伏汛(主要汛期)和秋汛。保证水位是指保证江河、湖泊在汛期安全运用的上限水位。相应保证水位时的流量称为安全流量。

《防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紧急防汛期系指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确定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可以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作出紧急处置。

1F431030《水土保持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

《水土保持法》规定,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贯彻落实这个方针,就必须坚持“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的原则。

1F431040《防汛条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

《防汛条例》规定,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F431060《河道管理条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分为,有堤防的河道和无堤防的河道。

《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设计洪水位系指根据防洪标准分析计算与该标准相应的洪水位。防洪标准是指根据防洪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经济合理性而由国家确定的防御洪水的标准,通常采用洪水的重现期(N)或出现频率(P%)表示。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1F432000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F432010《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施工方面的内容

1F432011掌握水利工程施工安全与卫生的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安全与卫生”规定摘录自《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共24条。内容涉及伤亡事故的处理原则、警示性标志、爆破安全警戒、爆破器材保管及运输、爆破器材仓库、施工用电、施工人员安全以及卫生要求等。需掌握的主要内容是:

一、安全

(一)处理伤亡事故的原则与要求

SD267-88第一篇第0.0.9条规定:

0.0.9对于伤亡事故,职业病的调查和处理,必须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事故后,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地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找出事故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本条的重点是“三不放过”的原则,即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二)警示性标志的要求

SD267-88第二篇第l.0.4条和l.0.5条规定:

1.0.4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明显标志。

1.0.5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专人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路杆。危险地段,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三)爆破安全警戒的要求

(四)施工用电的安全要求

(五)施工人员安全的规定

(六)拆除工作的安全要求

(七)机电安装、运行管理安全的要求

(八)施工防火安全的要求

SD267-88第二篇第6.2.2条规定:

6.2.2施工现场各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得小于25m,距生活区不小于l5m。

2.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20m。

3.易燃废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30m。

防火间距中,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物质。

(九)爆破器材保管的要求

(十)运输爆破器材的要求

二、卫生

(一)作业场所的卫生要求

(二)保护地下水源的卫生要求

(三)特殊工种的人员定期身体检查的要求

1F432012掌握水利工程土石方施工的内容

需掌握的主要内容是:

一、开挖

(一)明挖工程对钻孔爆破的要求

SL47-94第1.0.8条规定

1.0.8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

【由于洞室爆破和药壶爆破的装药直径较大,其爆破振动影响范围也较大,因此,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禁止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

(二)明挖工程的安全保护要求

(三)地下洞室洞脸施工作业的要求

(四)自上而下开挖竖井施工的要求

(五)特大断面洞室开挖要求

(六)洞室开挖对爆破安全的要求

二、锚固与支护

(一)锚束防护的质量要求

(二)预应力钢材的临时防护要求

SL46-94第6.1.3条规定:

6.1.3锚束安放后,应及时进行张拉和作永久防护。2012年一级建造师报名时间

【只有及时地进行张拉,才能缩短锚束在不利环境中的停放时间,一般要求安装后7d内(含7d)进行张拉、灌浆。】

(三)预应力锚杆(索)的安全施工

(四)锚喷支护施工中的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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