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公卫执业医师考试辅导:凭安全性证明的举证原则

2013-11-22 13:47:00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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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安全性证明的举证原则

生产经营企业在新产品、新资源、新设备投产前,必须向卫生监督机关提供产品的理化性质、质量标准、生产工艺、使用效果、使用量、检验方法、产品毒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结果、三废排放和净化处理、回收利用,以及该产品的全面卫生学评价和营养学评价等资料,经审查认定无毒无害安全可靠,不致影响人民健康,方能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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