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2013执业药师报名

2013-08-30 14:22:25 字体放大:  

【摘要】湖北2013执业药师报名工作已全面展开,那报名时间是什么时候呢,本文给广大参加2013湖北执业药师考试的考生提供就是报名时间及相关注意事项,敬请考生参考。

鄂人社考[2013]2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44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30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1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考全科”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它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免2科”报考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 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要求,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各地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并要求报考人员准确完整填写个人信息。

二、 考试科目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设:《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4个科目。

三、 报名程序及报名办法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须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湖北人事考试网(网址:www.hbrsks.gov.cn),填写报考信息,上传近期1寸电子彩色登记照(jpg格式,照片大小在20Kb以下,五官轮廓清晰,占满图片框)。对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考前取消考试资格,考后成绩合格的取消成绩、收回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首次报考人员。

1、报“考全科”人员。符合“考全科”报名条件的首次报考人员,在网上准确、完整提交报名信息,下载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经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审核同意(盖章)后,持有关材料(报名表、二代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原件办理现场资格审查手续。

(1)省直单位报“考全科”的人员,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19号,省局办公大楼1209室)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盖章),并在网上做资格审查确认标记后,考生在湖北人事考试网缴费。

(2)市州以下报“考全科”的人员,经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人社(职改)部门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盖章)后,到当地人事考试院(中心)现场缴费。

2、报“免2科”人员。符合“免2科”报名条件的首次报考人员,在网上准确、完整提交报名信息,下载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经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审核同意(盖章)后,持有关材料(报名表、二代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资格证或聘书、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原件办理现场资格审查手续。

1、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和省职改办现场资格审查(盖章),由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在网上做资格审查确认标记后,考生在湖北人事考试网缴费。

2、市州以下报考人员,经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人社(职改)部门现场资格审查(盖章)后,到当地人事考试院(中心)现场确认和缴费。

(二)续报考生。

往年已参加过执业药师考试(“考全科”或“免2科”)的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中,点击老生报考图标,凭档案号直接通过网上提交报考信息,不需要再进行资格审查(考生应打印《报名表》留存),在规定的时间内缴费确认。

1、省直考生,由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做信息审核确认标记后,考生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缴费;

2、市州以下考生,到当地人事考试院(中心)现场确认和缴费。

未在规定时间交纳考试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在鄂报考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报名。

具体网上报名、缴费、准考证下载办法请登陆湖北人事考试网(网址: www.hbrsks.gov.cn

四、考务日程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为2013年6月17日9:00—6月27日16:00。

(二)现场资格审查时间

1、省直单位现场资格审查时间为2013年6月17日9:00—6月28日16:00(双休日、节假日除外)。

2、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现场资格审查时间,并予以公布。

(三)缴费确认时间

1、省直网上缴费确认时间为2013年6月17日9:00—6月29日16:00。

2、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现场缴费确认时间,并予以公布。

(四)准考证网上下载时间

2013年10月14日9:00—10月20日14:00。

(五)考试时间

2013年10月19日

上午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2013年10月20日

上午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6: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应试人员必须同时持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注: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决定,第一代身份证于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方可参加考试。

各地于2013年7月31日前将报名数据库及试卷预订单报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

五、考试题型及答题方式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应试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六、考试成绩及信息管理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考试信息采用GPTMIS系统进行管理,考试名称、级别、专业及科目信息设置如下:

考试名称

级 别

专 业

科    目

026.执业药师

04.考全科

01.药学4科

1.药事管理与法规

2.药学专业知识(一)

3.药学专业知识(二)

4.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02.中药学4科

1.药事管理与法规

5.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6.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7.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02.免2科

01.药学2科

1.药事管理与法规

4.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02.中药学2科

1.药事管理与法规

7.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为便于准确掌握港澳台人员报考情况,请各地在报名时认真审核“国籍地区”信息项,防止考生误填误报。

在网上报名时,考生务必按要求准确、完整填写个人信息和上传照片,如有误,请在报名期间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选择的报名点,填写《信息更正申请表》按程序更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45号)规定,逾期不再受理更正。

七、考区设置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只设省直考区。

八、考试大纲

201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以2011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2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的通知》(食药监人函[2012]2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司关于2013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内容及要求的通知》(食药监人函[2013]18号)为依据。有关考试大纲、教材邮购办法请与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湖北发行站联系。联系电话:027—87392021、85882228,联系人:付丽霞。

九、考试收费标准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鄂价费[2005]266号文件规定,执业药师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60元。

各地人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组织,严格按规定做好资格审查和网上报名工作。考区要加强考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按要求培训监考人员,确保考试安全实施。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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