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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编辑:duanfj

2017-11-13

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经1989年4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内蒙古首次将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作为个人隐私的一部分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保护: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保护的未成年人,指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各民族成年公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特别是学校,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家庭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坚持培养、教育、引导为主的原则,同时应注意预防和矫治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 要教育未成年人奋发向上,遵守社会规范,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使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公民,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都有举报、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

第七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有计划逐步地为未成年人建立文化、娱乐、科技、体育等活动场所,并鼓励集体、个人和社会力量兴办有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公益事业,给他们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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