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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城城区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编辑:sx_liax

2016-04-21

2016年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小学新生入学和小学毕业生升学事宜等信息已经公布,精品学习网为大家准备了晋城城区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6晋城城区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2〕2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规范市区中小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控制部分学校班容量过大的通知》(晋市政发〔2012〕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实际情况,特制 定2016年义务教育中小学新生招生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落实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普惠性,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规范发展,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合理划片,免试就近的原则。

(二)区域均衡,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招生办法

(一)初中段

初中段新生招生遵照“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原则进行。具体步骤为:

1.审核:凡参加2016年小升初的学生,必须在晋城市及城区教育局基教科运行的“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注册备案的六年级学生。市区各小学校组织学生认真填写“晋城市城区小学生信息一览表”。学校和班主任负责审核市区内本校六年级学生小升初有关资料。

具有市区户籍六年级学生提供:

(1)和现家庭常住地一致的户口簿(在就读学校服务区域内一年以上)

(2)学籍卡

(3)和常住地户口薄家庭住址一致的房产证明

(4)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或法定监护人、房产证、现家庭住址三者一致(户口簿和房产证户主均为孩子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提供:

(1)市区现居住地一年以上居住证、暂住地租房合同正式文本

(2)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进城务工就业证

(3)父母双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合同文本必须是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纳税依据)。

(4)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籍和转学证

以上所涉及的证件材料,学校及班主任审核无误后,必须经家长认真核对确认。家长、班主任、校长签字后方可生效,在规定时间内报城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城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对各学校上报的学生信息逐一进行审核,分类作出详细统计。

2.分配:市区中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小学毕业学生统一进行分配,小学毕业学生在8月17日到原就读小学领取初中入学通知书,并按通知书要求的报到时间到所分配中学报到。具体分配程序是:

(1)持有市区户籍,且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注册,市、区教育局基教科备案的小学毕业生,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分配到相应的初中学校。

(2)非市区户籍的学生,根据《义务教育法》及晋城市教育局《关于2012年应届初中毕业生参加中考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市教基字[2012]22号)文 件精神,应返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中段义务教育,可享受优质高中分配到校指标的政策。对证件齐全的务工随迁子女可以分配到相对就近学校就读。

(3)持有市区户籍,且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注册,原就读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现小学在外地就读的学生,确需回市区就读初中的学生,其监护人要向市 区招生领导组办公室提供:个人就学申请、原就读小学义务教育证书、学籍证明、市区户籍、现居住地房产证,于7月31日前到晋城市城区教育局基教科登记,按 照分配程序的有关规定调配至对应初中学校就读。

(4)对城区辖区内的北石店镇、钟家庄办事处、西上庄办事处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市区购有住房,孩子随父母居住在市区并在市区内小学就学、在学籍管理部门备 案的,法定监护人应出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户籍证明,市区内房产证,在原就读小学进行登记,各小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城区教 育局基础教育科进行申请登记,可分配到相对就近学校就读,但不享受优质高中分配到校指标。

(5)具有市区户籍、学籍的学生,因市区公益性建设、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原因,住址发生变动的,凭拆迁证明和现住地所在社区或居委证明,现居住地房产证明,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分配到相应的学校。

(二)小学段

1.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确保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服务范围内的学校就近入学。依据有关政策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时入学。各小学要严格控制班容量,不得超计划、跨范围招生。

2.具有市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在8月12日至8月13日到户籍地学校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携带以下证件:

(1)现常住地户口簿

(2)和常住地户口簿地址一致的房产证

(3)儿童预防接种证

3.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如需在市区小学就学的,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2)父(母)在市区有合法稳定职业, 持有劳动合同原件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一年及以上,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依据);(3)父母双方暂住在本区一年以上并有相对固定住所,持有《居住证》、 暂住地租房合同正式文本,两证地址一致。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8月14日至8月15日到居住地所在小学报名登记。报名时携带以下证 件:

(1)在市区现居住地一年以上居住证

(2)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进城务工就业证

(3)父母双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合同文本必须是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纳税依据)

(4)儿童预防接种证

4.部分热点公办小学在招完所属服务范围内具有市区户籍的适龄儿童以后,辖区内非市区户籍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人数,进行电脑摇号派位试点,直至完成招生计划人数。对于参加随机派位未被录取的学生,由市区义务教育招生领导组办公室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

四、保障措施

1.招生工作在“市区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组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全程参与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处理招生工作过程中所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严格控制市区中小学班容量,确保正常的招生秩序和入学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2.为了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大力推动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晋城市教育局要求今年秋季起,市区部分中小学校实行“联合办学”模式,分别是:市凤台中 学和开发区颐翠中学,市实验中学和市北华学校,市晋师附小和城区古书院矿小学,城区凤台小学和城区花园头小学、上辇小学,城区凤鸣小学和望川楼小学。联合 办学学校从起始年级开始,实行教师对口交流、统一教学管理、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教研活动,有效缓解市区中小学班容量过大的压力。

3.实行电脑配位阳光编班。各中小学校8月24日前要把本校今年新生班级的班主任教师、任课教师花名通过合理搭配,均衡配置,以班编组,报规范市区中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市直中小学发至17937432@qq.com邮箱,城区中小学发至jyjcjp@163.com邮 箱)。8月28日,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所属学校,集中时间、集中地点,把学生按毕业前的男女生比例编排后输入电脑,实行电脑配位,随机编班。由班主 任为代表现场抽取所带班级,当场公布、当场张贴在学校公示栏内,确保9月1日正式开学。为了保证此项措施行之有效,落实到位,编班的整个过程实行“三公 开、三不动”。

“三公开”是现场公开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长代表、媒体记者、纪检纠风部门的监督;现场公开宣布学生编班花名册;现场公开宣布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花名册。

“三不动”是编班花名册和任课教师花名册公布后不得变动;未报到学生入班时不得变动班级。编班后校际间学生不得变动。如因实际情况确需变动,必须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相关学校的学位情况决定,并报市区中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编班花名册一式三份,教育局审核备案一份,纪检部门、学校各执一份,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更改。编班后,市、区教育局会同纠风办对阳光编办进行明察暗访,发现违规做法将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4.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服务区域内学生入学。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擅自违反规定 自作主张,自主招生,造成班容量过大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凭借职权,干扰正常招生工作,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依纪依规实行 问责追究。对于在招生工作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要坚决从严查处,绝不姑息。

五、其它

1.2016年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小学新生入学和小学毕业生升学事宜,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教育办公室负责解决;岭杰小区和经济适用房小区所属泽州县户籍的适龄学生入学事宜,由泽州县教育局负责协调解决。

2.根据教育部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要求,今年小学一年级新生报名学籍注册时,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入学年龄进行信息化管理,对于不符合规定入学年龄的,系统将自动不予录入。

3.本实施细则中所涉及到的户籍证、房产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相关证件,审核截止于6月30日前。适龄儿童少年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 同一户籍,且户籍与实际现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为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监护人必须为法定的合法监护人。法定监护人 必须在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时限内,督促适龄儿童按时报名入学。因个人原因,超过报名时限的不再接收。

4.烈士和现役军人子女、市(区)政府引进的高级人才子女、本校教师子女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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