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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九江共青城市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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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9

6. 报名时须交中考报名、考务费。考生每人交报名费5元、考务费每科10元,报成人中专免试生每人交报名费20元。

7. 报名流程:

4月10日前,考生须填写《2016年江西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信息表》,并交到报名点。报名点登录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www.jxeea.cn或江西教育网www.jxedu.gov.cn录入考生报名信息和数码拍照,并发放考生登录报名序号及密码条。

4月10日至4月16日,考生登录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www.jxeea.cn或江西教育网www.jxedu.gov.cn核对个人基本信息和填报志愿。高中类志愿,按我市的有关规定填报;高、中职类志愿(含高职、普通中专、职高、职业中专、成人中专),可填报两个直接志愿;具备报考师范定向类资格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填报一个志愿。

4月17日至4月18日,所有考生均须到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并在打印的《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上签字确认。

8. 在组织中考报名工作中,凡未经当地中招办审核批准,各招生学校不得擅自发放招生宣传材料,不准到生源学校面向家长和学生进行与招生有关的演讲宣传。各学校要充分尊重考生的报考志愿,严禁以各种理由限制本校初中毕业生报考其他学校,严禁为追求升学率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严禁以任何理由允许未完成初中三年学历教育的学生参加中考,严禁以高中招生改革为名,擅自发布招生广告,甚至私自组织升学考试、承诺学生可以提前录取等。对上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理。

二、有关规定

(一)报考重点高中、一般高中(高中类)的考生可以兼报高职、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高、中职类)。报考高、中职类考生可以兼报重点高中、一般高中。

(二)考生填报高中类志愿时,必须按要求认真填报志愿,届时中招办按各校招生计划,根据考生报考志愿和中考成绩录取。

(三)2016年继续实施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初中的招生制度改革。具体改革方案另见《九江市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初中招生的实施意见》(市中招委字〔2016〕2号)。

(四)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维护教育良好形象,根据《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2016年我市各地中招办在录取初、高中新生时按《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学籍。对不按中招办统一分配入学和私自择校的初、高中新生,将不能进行学籍信息的转接,也将不再具有正式学籍,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违规学校或学生自行承担。凡无正式学籍的初中生(正常转学、休学除外),中考不享受均衡招生政策并不得报考重点高中。各校违规私收的高一新生,将严格按照《江西省2016年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对违规私收学生的学校,年度目标管理考评相关项目要进行扣分,并将按国家规定年学费标准扣减三个学年阶段的相应经费(以所有违规私收学生数据为依据),同时追究校长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五)经市教育局批准招生的民办学校可面向全市招收初中、高中学生,在报名工作开始前各民办学校必须向当地中招办报送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和经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应届初中毕业生,可以在学校所属地报名参加中考,并严格按当地招生规定录取。

(六)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凡划归庐山区政府接收的厂矿学校的小学毕业生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庐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划归浔阳区、开发区接收的厂矿学校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就近升入本厂的学校,初中毕业生升学录取享受城区初中毕业生同等待遇。

(七)根据2012年11月1日《九江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6)》精神和《九江市教育局关于安排庐山管理局下迁居民子女入学的实施意见》(市教发〔2012〕127号)文件规定,庐山下迁居民子女(小学生和初中生)在九江入学,以“市本级优先、同等对待、就近入学”为原则,有九江市城区房产证的,根据房产证所在地,就近安排到九江市城区小学和初中入学;在庐山新城居住的,小学入学尊重学生家长的意愿,就近安排到浔阳区、庐山区小学、九江市双峰小学(庐山区校区)或庐山新城小学;初中入学原则上就近安排到九江外国语学校(新校区)。庐山下迁居民子女初中升高中统一到庐山管理局教育局中招办报名,经庐山管理局教科体局中招办初审、市中招办复审符合条件的学生享受与市区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八)职业学校春季招生,按省、市文件规定办理,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到市中招办办理录取手续,建立学生电子档案,凭录取名册到市教育局职成科建立学籍。

(九)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报考中等学校,按《关于印发〈江西省九江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政联〔2013〕1号)具体规定执行。

(十)实施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受;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时加20分。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的,招生时加10分。课改实验区的优惠加分办法按省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其它省定优惠政策按照《江西省2016年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凡来我市投资经商及外来落户我市企业人员子女入学,享受城区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由当地中招办按学籍管理规定统一安排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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