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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石家庄取消学前班招生,中小学每班不得超56人

编辑:sx_songjm

2017-08-21

8月是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重要时期,对于学生和家长来说要了解所在地区的招生相关资讯,这样才能轻松应对招生工作,2017年石家庄取消学前班招生,中小学每班不得超56人。

小学、初中一年级不再新增56人以上大班额

《实施意见》提出到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超大班额比例控制在2%以内),之后不得新增超大班额,到2020年全部消除;

自2017年秋季学期起,小学、初中一年级不再新增56人以上大班额,到2020年底前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大班额比例控制在5%以内),之后大班额比例逐年降低,直至全部消除。

小学一律不再举办学前班

自2017年秋季学期起,主城区和各县(市)、区县城内的小学一律不再举办学前班,已举办的要限期予以撤销。

完善城乡教师长效补充机制

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即教职工数与学生数之比小学为1∶19、初中为1∶13.5、高中为1∶12.5。

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生师比与班师比之和除以2)。

加大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投入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建设投入。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各地新建中小学,推进消除大班额工作。

认真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至少提取7%-10%的比例用于城市学校建设的政策;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要全部用于教育,在保障农村教育发展需要的基础上,统筹用于城区中小学建设。

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

到2020年,90%的公办完全小学、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校园占地面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专用教室设置、基本装备配置、班额人数、师资配备等达到标准化学校要求,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标准。

重点加快推进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在建设基本教学设施的同时,建设食堂、学生宿舍、厕所等生活设施,保障寄宿学生每人一个床位。

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

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实施意见》要求于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市、县两级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纳入城市、镇规划并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城镇新建居民住宅应参照《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配套建设义务教育学校;

达不到配建规模的开发项目可参照《石家庄市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缴纳相关费用,由所在地政府用于学校建设。

新配建学校建设方案应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迁、占用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的,应按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和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补建或易地重建。

合理规划乡村学校网点布局,适时调整优化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农村地区设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点),逐步实现小学向中心村和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初中向重点镇集中。同时,保留和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依法统筹利用学校闲置资产,将学校闲置校园校舍资产优先用于当地教育事业特别是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

严禁以各种方式挤占、变更教育用地

《实施意见》提出,各县(市)、区政府要把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当地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确保城镇学校建设用地。

现有义务教育学校用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要按照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予以改扩建。要做好闲置教育用地盘活利用工作,严禁将义务教育用地改变性质用于其他建设项目。各地规划部门在编制、审批和更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老城区改造方案时,严禁以各种方式挤占、变更教育用地。

由县(市)、区政府组织,为当地尚未办理教育用地手续的学校、幼儿园统一办理教育用地手续,教育用地实行联审联批制度,遵循“特事特办、特事特批”原则,开通绿色通道。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坚决治理各种非法办学和违规办学行为。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按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保障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实施意见》提出,各县(市)、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随迁子女就学,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经当地政府与民办学校协商一致后,可安排随迁子女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就读。

学校要实行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人口子女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在学校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中一视同仁,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城镇生活。

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推动“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严格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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