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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厦门湖里区小学入学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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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第三部分 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民办学校在完成区教育局统筹招收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招生计划后,如有空余学位,可接受其他随迁子女报名。各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按照《2016年秋季湖里区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含统筹招生数)表》(另行通知)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招生规模。

二、招生对象和报名时间

民办小学一年级的招生对象必须年满6周岁(即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之间出生的)。

民办小学一年级的报名时间为2016年8月13日至17日。

民办初中一年级的报名时间为2016年6月20日。

三、招生办法

(一)招生公告核准。各民办学校应于2016年7月20日前将招生公告报区教育局审核。

(二)发布招生公告。2016年8月13日,完成区教育局统筹招生计划后仍空余学位的各民办学校张贴经区教育局审核的招生通告。

(三)办理报名手续。8月13日至17日由家长或监护人携带孩子并提供原籍身份证明、暂住证及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父(母)在厦从业证明、父(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学校办理报名手续。民办学校应对学生的报名资格进行严格审核。

(四)免费政策。

1.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精神,民办学校接收区教育局统筹的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应按规定免除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

2.按照《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民办学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教财〔2011〕17号)要求,民办校接收的非区教育局统筹但符合以下条件的随迁子女报名,应按规定免除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具体条件及相关材料为:

(1)父(母)在厦门市暂住2年以上且目前在湖里区暂住的暂住证及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

(2)父(母)在厦门市务工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父(母)按照规定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须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其父(母)近2年连续逐月按时(若有补缴则补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缴交社保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社保缴交单位应与务工单位一致。

(4)适龄儿童出生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提供暂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状况证明等材料。

四、注意事项

(一)民办初中应于6月23日前将招生名单报送湖里区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录取;民办小学应于8月18日前将招生名单报送湖里区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录取。

(二)民办学校应自觉规范招生及收费行为。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招生并严格按收费许可项目和分级补助标准收费,对未经批准擅自招生、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以及预收费、乱收费的,区教育局将按照《湖里区民办中小学办学绩效评估奖励暂行办法》处理,并予以通报,责令立即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降级处理。因违规招生造成学生就读、升学困难等一切后果,由该学校承担。

(三)各民办学校要认真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建立学生档案,报区教育局审核确认后录入电子学籍系统。接收转学插班生应控制在区教育局核定的招生指标内,并报区教育局审核确认方可办理。

(四)严禁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

第四部分 其他事项

一、我区2016年秋季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协调管理、各校招生”的方法进行。各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主要成员,共同研究、处理招生中的具体问题。

二、区教育局教育科具体指导各校的招生工作,办理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区教育纪工委受理学生家长的投诉,协调解决各校招生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有关招生咨询投诉电话见附件4。

三、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清正廉洁。各校应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各相关人员应增强法制观念,及时纠正擅自将小学招生与各种经济因素挂钩的做法。严禁在招生过程中以任何形式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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