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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重庆市南岸区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编辑:sx_chenjp

2016-03-22

精品学习网整理了小学相关资讯,供同学们参考,便于大家有序安排复习和考试。以下是2016年重庆市南岸区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一文,希望对你有助!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依法履行政府职责,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良好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公正,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凡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二)就近入学原则。凡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根据区教委统筹划定的各校招生区域,实行就近免试入学。

(三)对口入学原则。小学入学满足“户籍、居住地和房屋产权相一致”的“三对口”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户籍登记地与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一致,居住地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一致,且均属于划片对口学校的招生范围。南岸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我区小学毕业后,实行对口入学、指标到校(对个别无对口小学的学校)等方式升入初中继续完成义务教育。

(四)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校招生工作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

三、招生办法

(一)本区户籍学生入学

凡南岸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对口小学、初中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1.适龄儿童和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适龄儿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房屋产权有效证件(公房为房屋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小学新生须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须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必须符合其父母至少一方或者法定监护人在南岸区有合法稳定的工作(务工),且在南岸区有合法稳定的住房(含租住)的条件。区教委根据实际,确定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定点接收学校,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报名时应向学校提供以下材料:

1.父母至少一方或者法定监护人和申请就学儿童、少年的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父母至少一方或者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居住地辖区公安部门办理的流动人口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父母至少一方或者法定监护人的购房证件或在本区居住的租赁合同(须为住宅用途)、租赁房屋的产权证(公房为房屋使用证)和现居住地所属街道(社区)开具的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父母至少一方或者法定监护人与我区用人单位签定的合法工作证明(含就业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摊位或门面租赁合同等)和相关社会保险缴纳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父母至少一方或者法定监护人(从事家政服务、自谋职业等未列入社会保险范围的)提供由现居住地所属街道(社区)开具的从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小学新生须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须提供小学毕业证明,转学生需提供学籍证明。

从2014年起,非南岸户籍常住人口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入学,其父母(法定监护人)须提供一年及以上合法居住证件和从业证明。

(三)残疾儿童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拒收招生范围内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聋哑、智障、严重残疾儿童入学可推迟到7周岁。

(四)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按照批准设立时核定的办学规模进行招生,其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简章等材料须经区教委审核批准。民办学校接受新生登记时间可比公办学校提前两周进行,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考试和测试。

(五)普通高中招生

普通高中招生严格按照市教委《关于印发规范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行为十项规定的通知》(渝教监〔2011〕1号)和《关于做好2013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渝教办〔2013〕21号)总体要求,落实完成指令性计划的70%指标到校。

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按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规定执行,实行高中“三限”政策,学校不得擅自突破择校生占当年高中指令性招生计划(不含择校生)20%的规定比例。

四、录取顺序

各校结合片区实际及本校招生事业计划,开展片区适龄儿童户籍摸底登记,当登记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根据学位情况,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一)南岸户籍适龄儿童录取顺序

1.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法定监护人)户口、房屋产权证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

2.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之日起一直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并在招生区域内常住的;

3.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招生区域,但不属于上述两类的。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录取顺序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至少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购房居住,与我区用人单位签定有劳动用工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至少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购房居住,且与我区用人单位签定有劳动用工合同的;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至少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购房居住的;

4.适龄儿童少年实际长期租住在我区,父母至少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与我区用人单位签定有劳动用工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或者适龄儿童少年实际长期租住在我区,父母至少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投资经营且依法纳税的;

5.适龄儿童少年实际长期租住在我区,父母至少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从事家政服务、自谋职业等未列入社会保险范围的。

五、工作要求

(一)合理确定学校办学规模和班额

南岸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须按照区教委设定的常年办学规模办学,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规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班额原则上小学阶段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行小班化教学。

(二)科学划定并适时调整招生范围

南岸区各小学招生学区原则上不作大的调整,但因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发生大的变化,或因校点调整、城市拆迁改造等因素,区教委可适时适当调整涉及小学的招生学区。

(三)严格规范招生程序和时间

1.发布招生信息。6月10日以后,区教委下达各小学招生范围、招生对象等招生信息。各小学按照区教委的要求向社会发布入学登记的通告。

2.报名并审核材料。6月20日以后,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到招生学区对应学校登记,学校审核相关材料。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到指定定点学校进行登记、审核。

3.发放入学通知书。7月1日以后,各中、小学向学生发放《南岸区中(小)学入学通知书》。

4.入学与学籍注册。8月底,新生报到入学,学校注册学籍;9月下旬,学校向区教委报送新生招生名册。

(四)妥善解决招生中的特殊问题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如户籍和实际居住地一致,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原则:

(1)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一方的户籍,且父母一方拥有房屋产权,并在学校招生区域内居住的。

(2)适龄儿童、少年为孤儿、户籍随法定监护人,且法定监护人拥有房屋产权,并在学校招生区域内居住的。

(3)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一直跟随父母挂靠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上,且父母一直无产权房,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学校招生区域内居住的。

2.未在本区就读的南岸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应在原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需回本区就读初中的,可提供户口薄、房产证或房产证明和小学毕业证等材料,每年7月到区教委办理初中入学手续。

3.现役军人、华侨、援藏干部、烈士、港澳台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高管等,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区教委统一安排入学。

4.城市建设中拆迁子女接收义务教育,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3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被拆迁居民子女的义务教育入学,拆迁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也可在新安置地或新购房产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到周边划片招收学校就近入学。

5.流动人口随迁子女需在我区小学入学的和小学毕业后仍需在我区升入初中的,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到区教委设立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定点接收学校进行登记,符合条件的由学校根据区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依次进行录取。

6.在招生入学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学校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政策法规妥善处理。

(五)切实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南岸区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教委主任担任组长,分管基础教育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基础教育科,统筹抓好中小学招生工作,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各校校长是招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学校要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对社会和学生家长的宣传解释工作,营造良好招生氛围,维护良好招生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2.严格监督检查。各校要依法依规、阳光招生,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乱收费,一律不得收取与入学相挂钩的捐资助学费。任何学校不得提前招生,各公办学校不得擅自跨招生范围招生;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学区范围内就学的转学生,不得拒绝区教委统筹安排的学生;不得将学生分为重点、非重点班和举办各种形式的实验班;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编班挂钩的考试、测试。

3.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市区教委工作要求,加大督查和惩处力度。对招生工作推进不力的学校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执行上级决定、造成工作混乱、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学校和责任人,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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