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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有关刑事附带民事申诉书

编辑:sx_chenzf

2014-04-17

最新有关刑事附带民事申诉书

申请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雪松(曾用名陈国华),男,39岁,满族,初中文化,现住科尔沁区钱家店镇界力吐村4-107,系被害人陈喜之父。

申请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淑玲,女,40岁,满族,小学文化,现住科尔沁区钱家店镇界力吐村4-107,系被害人陈喜之母。

被申请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龙,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于科尔沁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科尔沁区红星镇机关宿舍3组95号,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新有关刑事附带民事申诉书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被申请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包雷雷,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于科尔沁区,蒙古族,初中文化,原系通辽铝厂职工,捕前住科尔沁区霍林办事处五委15组64号,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申请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付丁雨,男,1989年8月4日出生于科尔沁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科尔沁区红星信用社路北住宅楼,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申请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贾旭,男,1986年4月30日出生于科尔沁区,蒙古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科尔沁区东郊办事处一委四组,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申请人不服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通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请求再审。

申请请求:

撤销原审法院(2009)通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赔偿之列,仅赔偿合理部分丧葬费10944.00元,和抢救费800.75”的不公正判决。

请求被申请人张龙、包雷雷、付丁雨、贾旭 (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另行支付死亡赔偿金79,06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2,3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0元。

事实及理由:

2008年6月11日,被申请人张龙、包雷雷、付丁雨、贾旭将申请人的儿子陈喜毒打致死,原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龙等人刑罚。申请人作为原告在一审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申请人张龙、包雷雷、付丁雨、贾旭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所提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为由不予支持。但申请人认为,这里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最新有关刑事附带民事申诉书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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