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法律文书 > 代理词

有关中院再审律师代理词

编辑:sx_chenzf

2014-05-17

有关中院再审律师代理词

审判员: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成都金援律师事务所接受周禹村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金堂县兴达事务所欠款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作为代理人,现发表下述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对与本案事实认定:①代理人认为原先提供的“业务经费开支明细表”(下称“明细表”)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其理由在于此“明细表”具有客观性、唯一性、真实性。在庭审中被告方虽一再对此“明细表”的真实性表示怀疑,但却不申请鉴定,也拒绝法庭作鉴定,且又不提出相反的有效证据予以确定(虽曾向法庭出示一份有备注栏但无文字的“明细表”的复印件,但无法提供原件,而该复印件完全可以通过技术处理手段使备注栏的文字消失)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4项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的规定。故此,明细表的真实性不容质疑。

②该“明细表”直接说明了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易守祥在原告(出纳处)领款的事实以及领款的数额、用途、开支的具体操作办法,即“此单留出纳处作库存现金抵帐,待用正式发票时由易守祥所长收回”(见附表备注栏)。所以,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供的的“明细表”理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相反,被告方提供的1999年12月31日的报销发票与本案并无关联性,不能证明易守祥从原告处领出的现金已经退回原告处,其理由在于:⑴开票单位不符,庭审中被告陈述消费的场所为白马泉宾馆等地,并无在虹桥宾馆消费之事实(在此为四次)为何所有票据上均盖的是虹桥宾馆的印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5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代开发票……”的规定,何处消费就应当在何处出具发票,故本案中被告方提供之票据与本案无关(何况白马泉宾馆是金堂县知名的集餐馆娱乐住宿宿一体的正规企业,又怎能没有发票索取呢?)故不能证明此8100元已等到报销。

⑵所涉金额不吻合,市局价局来一次,却产生两次报销,该批票据上未说明或注明产生费用的时间,而报销的时间1999年12月底和次年初,也与此8100元无联系,且具体的事由也是易守祥事后所填写,⑶对于监察科的调查结论因其未说明199年12月31日所报费用与本案诉讼标的8100元现金的时间关联性,忽视了前述开票单位,数额差异等重要情况。故其结论缺乏客观性,代理人建议对其不予采纳,有关中院再审律师代理词

二,关于证人证言的采信:原审错误的采信了被上诉人方提供的几个证人的证言,具体为①证人高明平,在金堂县人民法院2001年3月23日的第一次审理中,作证证实当时上诉人交与其的材料为原件,而在2001年9月28日的审理中再次作证时却证实上诉人交与其的为复印件,前后矛盾。②证人唐朝发的说法更无法成立,其所述“表”中四笔业务支出均无票据报销,但已在赵镇虹桥宾馆“找”票报销了,其说法法根本不符合客观事实,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5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代开发票……”的规定,被上诉人根本就未在虹桥宾馆消费,虹桥宾馆为何会开票与被上诉人?

为何敢开票与被上诉人?退一万步说,如果真的曾在虹桥宾馆“找”票平帐,为何被上诉人不向法庭提供(或申请法庭调取)虹桥宾馆依法保管五年的发票存根联或发票登记簿呢?③证人蔡蓉证实其接任出纳之职后发出微机里有空白的“业务经费开支明细表”,但在其向法庭出示打印后的表格时,却明显的反映出与原件的大小,行间距均不相符,而证人又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故该证人的证言了不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④原判对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人与其特殊关系也未充分考虑,证人徐凤明,蔡蓉即为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而其他位证人均系被上诉人的领导。

此外,从周禹村后续的诉讼事实来看,吻合了本案现金盘点8500元事实。从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纠正了对金堂县地税局对周禹村的错案来看,印证了金堂县地税局因周禹村举报该事务所小金库问题而有意图的作伪证的嫌疑。建议法庭对此事实作参考!!

三,对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代理人认为,本案的关系虽然不同于一般的借贷关系,但原告代垫费用是客观事实,故其双方事实上形成了原告为权益人,被告为欠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且此关系的产生并不违反法律的硬性规定,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所以本案适用<<民法通则第90条及其它相关规定。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合情合理,被告方的辨解都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代理人建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有关中院再审律师代理词

相关推荐:

最新民事诉讼代理词制作要点

标签:代理词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