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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代理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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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7

结论:由于上述原因,合资各方不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均提不出一个可行的发展计划,继续经营也缺乏客观条件,因此代理人认为合资公司根本没有发展前途可言。

(2)、儋州市开发投资公司违反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能继续生产。

根据合同和章程合资公司的主要义务包括两项,A、保证原材料的稳定供应;B、帮助合资公司完成80%或以上的内销计划;被申请人儋州市开发公司完全违反了上述义务,导致合资公司连连亏损,流动资金严重匮乏,产品无销路,不可能继续经营。(其具体的违约表现和后果在后文中叙述)。

(3)、合资公司遭受了重大损失,不可能继续生产。

12年来,合资公司因多年亏损,遭受了重大损失。2005年初,合资公司累计亏损424万元,可资临时运用的资金仅有80余万元。2005年6月,该资金被儋州市开发投资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悉数查封。2005年6月,儋州市开发投资公司起诉合资公司追索借款和利息300余万元;2005年1月-9月合资公司新增损失141万元;接着,羊国锋等39人又对合资公司提出恶意诉讼,董事会陷入僵局,实际控制公司董事的但不正常应诉、抗辩,反而操纵合资公司败诉,致使合资公司承担不利判决,标的数额达492万余元。因此,合资公司事实上已陷入资不抵债的情况,根本不可能继续经营。

二、儋州市开发投资公司的违约行为及滥用权利给申请人带来的损失应予赔偿。

1、投资公司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合同第12条(6)……保证合资公司所需要的原材料的稳定供应。

合同第15条……国内销售的比从例占生产数量的约80%……甲方(投资公司)帮助合资公司直接进行销售….

2、投资公司违反该义务的事实:

具体见《仲裁申请说明书》第2-4页。

关于原材料供应的问题,提请仲裁庭注意以下事实:

(1)应保证的原材料数量为4000吨,(见补充证据清单所附证据P17,董事会会议纪要)。另,可以通过合同和章程约定的年第一年年产15万罐的产量倒推出来的原材料量,应为4000吨。

(2)自合资公司建成以来,至2000年原料一直由投资公司垄断供应,不允许合资公司自行收购。(证据见《补充证据》(续)第78)。

(3)投资公司只有很少的自有原料,大部分原料只能自己或通过请求政府发动笋农种植竹笋。因此,根本不能保证原料供应。

(4)投资公司各年的供应情况在《仲裁申请说明书》中列出了具体数字,只有一年达到了2000吨,其余各年远远低于4000吨。对此,有王允良的证人证言作证,仲裁中被申请人也未提出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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