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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范文模板

编辑:sx_yangj

2015-04-22

以下是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的民事裁定书范文,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4)茂高法长民初字第6号

原告吴某,女, 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梁琼连,女,汉族,高州市人。

被告张某某,男, 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宇才,男,汉族,高州市人。

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吴某曾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茂高法长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并送达给原、被告。原告于2013年6月7日签收该份民事判决书。被告于2013年6月18日签收该份民事判决书。该份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在(2013)茂高法长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吴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彭 荣 坚

审  判  员:李 伟 青

人民陪审员:黄    清

二0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吴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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