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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判决书:沪二中民二初字第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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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8

【摘要】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精品学习网法律文书频道特意提供了法院民事判决书:沪二中民二初字第98号,欢迎阅览!

原告浙江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何品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成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2888号三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成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10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成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5,620元,由原告浙江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麦珏 代理审判员 薛春荣 代理审判员蔡虹 二OO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王培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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