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chenzf
2013-12-18
【摘要】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精品学习网法律文书频道特意提供了法院民事判决书:沪二中民二初字第98号,欢迎阅览!
原告浙江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何品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成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2888号三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成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10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成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5,620元,由原告浙江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麦珏 代理审判员 薛春荣 代理审判员蔡虹 二OO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王培庆
以上就是由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的法院民事判决书:沪二中民二初字第98号,希望给您带来帮助!
相关推荐:
标签:判决书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