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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词范文

编辑:sx_yangj

2015-04-21

以下是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的刑事辩护词,望对您有所帮助!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陈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人陈某一审法庭辩护人。本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案档,参与本次庭审,并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对于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陈某提起公诉无异议,但陈某有从轻、减轻情节,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主观恶性较轻,行为动机属激情犯罪。

被告人陈某与同案另一被告陈某均没有任何的蓄意和潜在动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无怨无仇,伤害事件的发生仅是两个年轻人一时的意气之争,因此从主观上讲,被告人根本谈不上恶劣,相对于预谋犯罪、蓄意报复他人的犯罪而言,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有明显区别的。

被告人陈某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动机属激情犯罪。激情犯罪多是由人际纠纷的小事,其行为动机受到情感支配引发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并不是罪大恶极,且90%以上没有犯罪前科,只是因为一时的不冷静,才坠入犯罪的深渊。本案被告人在之前被辱骂时并没有动手,是在上出租车后再遭辱骂,才因一时情感冲动,产生了“教训”一下被害人的动机。同时还要说明的是,被告人的动手时目的是清楚的,他的目的在于教训一下被害人,显示一下自己,而绝对没有要伤对方很重的意愿,而且他也清楚地知道,“教训”是有分寸的,不至于令他人死亡,若打死了人自己是没好果子吃的。因此,激情犯罪与有预谋的犯罪相比,是一种主观恶意较轻、情节较轻的故意犯罪,在量刑需要加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害人自身有一定的过错。

根据起诉书内容:“被告人去接朋友钟某,遇上醉酒的被害人吕某,并被其无端辱骂,没有多加理会,接到钟某后出门坐上出租车准备回家。这时,被告人陈某见吕某跟出来一直辱骂自己,非常气愤,忍不住就下车对吕某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在地。”虽然不能说被害人无端辱骂是被告人伤人的理由,但我们可以肯定,若没有素不相识且醉酒的被害人无端辱骂或一而再地辱骂,悲剧也就不会发生。我们不忍心说不幸的被害人是无事生非,但事实却证实了被害人确实是这个悲剧的始作俑者,是他首先无端挑起了这场争端,最终害了自己,同时害了他人。反观被告,他开始被辱骂时并没有动手,这说明他并不是一个凶残成性、动辄伤人的人,后来他已上了出租车,要不是被害人追上来辱骂,导致被告人恼羞成怒,这起伤害事故本来是不会发生的。

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有不少关于犯罪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轻重的规定,一般将被害人过错行为量刑时的法定从轻情节。因此本案基于被害人自身负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陈某有法定从轻情节。

三、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多方面的原因共同造成的。

被告人陈某的主观意愿及行为动机显然仅仅是“教训”被害人,但危害结果却出乎意料。《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被害人的死亡原因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腹部致肠系膜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肠系膜动脉破裂并非疑难杂症或绝症,其症状导致被害人死亡除被告人行为之外的原因,至少还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医院负有抢救不力的责任。根据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家属的调查,被害人被送进医院时,还在剧烈挣扎,生命特征还很明显,医院一直对被害人进行了吊针输液,到了凌晨5点多时,医生认为被害人动来动去,妨碍工作,将被害人推进了重症监护室,并告知家属是“酒精中毒现象,休克”。医院出具的诊断结论是:1、创伤性休克;2、急性酒精中毒;3、脑震荡;4、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可见,医院在对被害人死亡前进行的诊断治疗,竟然没有找出死者真正的病症,以致被害人不治身亡。

同时,检报告显示死者系肠系膜形成较大破裂,致腹腔大量积血而死。医院病程记录则显示,5点钟左右被害人进入重症监护室治疗,腹部穿刺未见血性液体。死者在6:40死亡,死亡原因是腹腔大量积血,医院进行腹部穿刺却未见血性液体。这同样也说明了医院诊断病情疏忽大意,严重失职。因此,医院对被害人死亡结果负有疏忽怠慢、救治不力责任。

2、被害人自身酒精中毒且腹部有旧伤。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血中乙醇含量为297.4mg/100ml,远大于中毒量。这说明被害人死前曾大量饮酒体内酒精含量非常高。而酒精会使人体血管扩张,加速血液流动,而且使血液不容易凝固,对本案来说,就是会使被害人加快出血,而且伤口难以自我修复,这就大大加快了死亡进程。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右腹部见一条15cm长陈旧性伤痕。虽然被害人腹部曾受过伤与被告人的此次伤害行为结合具有偶然性,但至少证明旧伤是致死的一个重要因素。

综上,本案被害人死亡是多因一果造成的后果,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根据现有的证据未能排除合理的怀疑,证明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唯一原因。既然陈某故意伤害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唯一原因,其危害程度不深,情节并非是特别严重,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被告人陈某应给予从轻判处。

四、被告人陈某与本案另一被告人属普通共犯。

被告人陈某与本案另一被告人陈海燕对被害人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却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究竟是谁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些情况侦查机关均没有证据证明。故意伤害致死,在我国刑法中不是个独立的罪名,它是故意伤害的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应具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但行为人对出现了致人死亡的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结果加重犯虽然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实施基本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加重结果是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过失行为所致,因而对该重结果只能由过失行为引起的负责,不能由其余的人负责。

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两被告人无疑对被害人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属普通共犯,但是究竟谁的行为或者是两人的共同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些情况均没有查明。因此,根据现有的证据没法证明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存在必然的、唯一的联系,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罪行相适应、过失犯罪自负及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被告人陈某委托家属积极赔偿,悔罪态度良好。

本律师会见被告人陈某,对陈某的悔罪之情颇有感触,陈某不但对其一时冲动造成的后果悔恨不已,同时要求本律师联系其家属,要求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联系,尽最大努力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被告人陈某家在农村,家境贫困,很早就失去父亲,小学文化程度。家中有一母亲和两个兄长,但两个兄长均已成家,被告人本人在外多年,至今未能成家,经济能力十分有限,但被告人愿意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使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已降到最低。

被告人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处罚,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在被捉获之前曾想自首,但限于文化水平,未能付诸行动,在被捉获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主动坦白其罪过。在本案庭审中,被告人陈某供述与侦查机关的侦查情况基本一致,认罪态度诚恳,悔罪态度良好。

死者已去,我们为被害人感到同情和惋惜的同时,也要为生的人留一线活着的希望。在我每一次会见被告人陈某,每一次看到被告人陈某发自内心的自怨自责的时候,也深为他感到同情和惋惜。一个刚刚30出头的青年,本应该为家人为社会做一点力所能及的事情,却因自己一时之忿断送了自己的前程和生存的希望。人死不能复生,世上也没有后悔药,一切只能面对和接受。在我们让死者得以安息的同时,也只能为生的人祝愿。所以,就本案,作为被告人陈某的辩护律师,希望法院能根据本案件中的前因后果及上述辩护意见,给予陈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相信陈某在经历命运的磨难后,能尽早回归社会,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

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给与充分考虑。

谢谢。

辩护律师: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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