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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道德视阈下推己及人的现代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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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9

在现代社会,推己及人更应被视为一种道德思维。作为道德思维的推己及人不同于作为道德原则的推己及人,它本身不再被看作是衡量行为是非、善恶与否的标准,而是一种使道德生活更为简单通畅的思考或决策方式。从社会心理角度看,推己及人的方式又叫“换位思维”,是思考者将自身与被思考的对象置为一体,设身处地,将心比心,由己及他的一种思维方式。

推己及人的道德推理依据是“如心”。即将心比心,设身处地替别人着想。如心是一种认识他者的重要方法,从自己的愿望和需求出发,揣测他者的愿望和需求,对他者有所认识,从而有所为有所不为。这要求个体首先要体验和了解什么是自己的愿望和需求。在这一过程中,个体本身也同样被置于客体的地位接受审查。这样来看,如心是一个较为客观的推理过程。但如心也有一定的界限,它的目标在于实现行为对等性或一致性。也就是说,我的利益不应当受到他人的侵害,我也应当以同样方式对待他人;我期望他人能够帮我脱离困境,我也应当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他人。而个体的其他利益、愿望不应当奢求能够通过将心比心的方式实现。例如,一个人想成为集体的核心,这样的愿望就不能够进行推及。

进一步地,可以把推己及人的前提归结为“人己同类”的思想。所谓同类包括两个意思,一是相似,二是属于相同或相似事物的综合。只有相同或相似,己与人之间才可以进行类推。人心同此心,出于心的相似性,通过我心类比忖度他人之心就是没有问题的。正是基于“人”、“己”同类的思想意识,可以无障碍地做到相互替换,仁爱才能够从天下血缘亲情推广到天下,达到“泛爱众”。并且,人类与世间万物都是自然界的一份子,同类意识也可以延伸至世间万物,达到“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

推己及人强调从身边、从熟悉的方面入手。子曰:“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论语·雍也》)朱熹对“能近取譬”的注释是“近取诸身,以己所欲譬之他人,知其所欲亦犹是也。然后推其所欲以及于人,则恕之事而仁之术也。于此勉焉,则有以胜其人欲之私,而全其天理之公矣。”②“己身”是与自己最切近的,从己身推及他人,也就能够知道他人所欲所求是什么,也就可以从切近处推及到疏离处。“所谓‘能近取譬’,就是能以我对待与己最亲近的人的情感和行为为譬,施于疏者、远者,就能达到仁。”③

推己及人的方式在个体的道德决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推己及人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使生活变得简单,应用于实践时也能够有效地减少不道德行为的发生,增加善意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不采用“推己及人”的方式,那么在与他人交往中除非他人要求,个体不可能采取什么道德行动,因为他不知道哪些才是善的,哪些才是对他人好的行为,道德就成为了单纯地对他人需求的回应,这就取消了道德主体的主动性。而且,对于那些不可能提出道德要求的人(胚胎、婴儿、垂死的人等)或生物,也不可能存在任何道德行为。这样,道德适用领域和场所将大大萎缩。

推己及人诉诸相似性,它的一个前提假定就是平等。推己及人的思想本身包含了将道德对象置于与主体同等的地位,将其看作是与自己有同样需求、利益的存在,而不将个体自我看作是道德关系中的特例而享有特权。另外,推己及人还蕴含了善意的思想,个体并不是道德的奴隶,相反是道德的主体,可以积极表达对他人的主动关切,这也包含了个体善意共存的思想。

推己及人的方式也并非无懈可击,相反,它在应用时也会面临困境。如果个体是利己主义者,他遵循“推己及人”,认为其他人也是利己的,因而“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这就极可能取消道德存在的合理性。同样,如果个体本身是邪恶的、心术不正的,以“推己及人”的思维,他认为每个人都是邪恶的,世界就是尔虞我诈、弱肉强食。④如此的推己及人很有可能会引导个体朝着与善相反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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