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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中国文化不能产生逻辑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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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9

说把“智”(也就是指所谓价值中立的知识性科学:逻辑学、数学、科学等)当做政治的御用工具,这也就是它的地位,又说它根本没有地位可言,这完全是自相矛盾;并且,既然是“工具”,当然就有必要强化这种工具。也就是说,即使在道德与政治的价值体系主宰一切的情况下,也必然会发展逻辑科学,又怎么会不可能产生出逻辑学呢?

“程文”说:“先秦诸子就有不同的政治要求或善恶观念,例如,墨子主张‘兼爱’,杨朱主张‘为我’,已是互不相容,孟子更一概否定,斥之曰:‘杨氏为我,是无君也。墨子兼爱,是无父也,无父无君,是禽兽也。’那么,逻辑应该与谁的政治要求一致,为谁的善恶观念服务呢?难道不同的阶级或派别有不同的逻辑?”(21) 笔者认为,说逻辑学要成为政治道德服务的工具,是说不管墨子、杨朱、孟子的政治道德观念如何不同或对立,他们都需要同一的逻辑学工具,而决非是说必须创造出不同的阶级或派别的不同的逻辑学。这正像不同的工匠制作不同的家具,所用的工具却完全可以是相同的一样。

“程文”说:“当《墨子·小取》提出‘辩’要为‘审治乱’‘处利害’服务之时,也就赋予‘辩’以意识形态的属性。”(22) 笔者认为,第一,这种说法是片面性的,试看《小取》中关于“辩”的性质和作用的论述的原文:“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乃)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显然,《小取》并未把“辩”的作用归结为“审治乱”和“处利害”,而是指出它具有明同异之处等等作为认识和论说等工具的作用,而作为认识和论说的工具,当然也可用于“审治乱”和“处利害”。因此,决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小取》的说法是把“辩”归结为意识形态一类的。

第二,究竟“辩”是属于意识形态科学,还是属于工具性科学,决不能仅看《小取》有关“辩”的作用的几句论述,而是要看《小取》的全部具体内容。限于篇幅,对于《小取》的具体内容这里无法展开解释(关于《小取》的具体内容在许多中国逻辑史著作中都有详述,读者可参看),但总体上看,《小取》的内容无非如《小取》所说,是“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亦即是关于“名”(概念)“辞”(命题)“说”(推理)等思维形式的论述,也就是逻辑学的有关理论。

“程文”说:“当墨家将为‘兼爱’和‘杀盗’两个互相冲突的政治主张进行辩护的意图强加于推理之时,就陷入‘杀盗非杀人’的诡辩,导致一系列矛盾……断送它的逻辑前途,因为一个包含矛盾的理论不可能成为逻辑学。”(23) 笔者认为,第一,说墨家的“兼爱”和“杀盗”是两个互相冲突的政治主张是不正确的。“兼爱”是要对广大的人民群众平等相爱,而“杀盗”则是要对破坏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坏分子进行镇压。正像我们现在要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对严重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刑事犯罪分子进行镇压一样,在当时要达到“兼爱”,也必须“杀盗”。因此,“兼爱”和“杀盗”在墨家的思想体系内是完全一致的。第二,“程文”把在一个形式化逻辑系统中包含有逻辑矛盾和一个非形式化系统中某一个局部(在一个举例中)包含有逻辑矛盾混淆了。一个形式化逻辑系统中如果既推出了定理P,又推出了定理非P(┑ P),这就是出现了逻辑矛盾。而根据数理逻辑定理(P∧┑P)→B,即逻辑矛盾命题可以推出任意命题,这样的逻辑系统自然是无科学价值的。但是,《小取》中的“杀盗非杀人”,只是作为“是而不然”(前提为肯定命题但却推出否定结论)的推理形式(“盗,人也……杀盗非杀人也”)的举例来讲的,即使这个举例是不当的,也不会导致《小取》所构建的逻辑系统的全部崩溃。第三,其实《小取》中对“杀盗非杀人”的论证,并非就是诡辩,相反,倒是一个精巧的论证。我们知道,“人”这个词在不同的语境中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指包括一切坏人和一般人在内的“人”,狭义则仅指不包括坏人在内的一般人。“盗贼也是人”,其中的“人”乃是广义的人。“××坏极了,简直不是人”,其中的“人”乃是狭义的人。《小取》关于“杀盗非杀人”的论证正是在区分“人”的两种不同含义的语境下进行的。试看《小取》的原文:“盗,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奚以明之?恶多盗,非恶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世相与共是之。若若是,则虽盗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非杀人也。”(24) 很清楚,“盗,人也”中的人乃指广义的人,而“多盗,非多人也”等等句中的“人”则是狭义的人,因此,说“杀盗,非杀人也”和“盗,人也”并非是逻辑矛盾。事实上,这样的论证还是很有道理的。反之,在论证时如果分不清两种“人”的含义,倒确实会造成思维混乱。如:“杀人者犯死罪,对杀人犯处死刑是杀人,因此,对杀人犯处死刑犯死罪。”这不恰恰是诡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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